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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一、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三、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种罪的不同点是:一、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群众联合经营和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交通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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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苏萍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4,(6):6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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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煤矿矿难为代表的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为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1997年刑法在借鉴吸收《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分则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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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1日,郑州市新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法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于水勤有期徒刑7年。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于水勤被判处7年徒刑,可见他犯罪情节之恶劣。 他是怎样触犯刑律的呢? 1986年初,于水勤为了发财,私自办起煤矿来。当时,市、县、区政府及司法部门正在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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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苏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4,(6):6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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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等三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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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造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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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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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提出”的含义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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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数字一进入2005年的年头就像掉进开水的温度计,那血红的一头发了疯地往上蹿。作为一名刑事法的学者,思考着职业的责任与生命、财产的安全的犯罪学问题,深以为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的研讨和教育有着紧迫而现实的意义。狭义的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特指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的规定的六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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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主要涉及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是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的犯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一类的犯罪,在主体上一般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在客体上危害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法律明文规定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故意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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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烧山案引入,详细地分析了失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三种在林业生产中经常会涉及的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并比较了它们的异同,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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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几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如"渤海二号沉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开喷特大事故、北京密云县"5.2"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以及不胜枚举的煤窑坍塌、爆炸、透水事故,每次事故动辄伤亡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造成成百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更无法估量,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遏制该类犯罪也应多管齐下,其中,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应是重要的一环.本文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这一角度进行论述,以加深人们对该罪的理解,并澄清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以便准确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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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与环保》198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二)字第6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案。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制,影响了安全生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联系,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除加强教育,采取经济、行政手段外,对触犯刑律者,必须绳之以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