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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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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对工伤认定意义重大。以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特定情形”下“特定主体”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案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应同时包含以下两个认定要件,一是已建立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4.
江苏省今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将由工伤经办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5.
案例 左某是某棉织厂职工,2003年10月,在工作中右手拇指被机器压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当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两种主要证据: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是初次治疗诊断证明。但左某反映,其进厂工作时,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在单位保存。其他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出(入)厂证、工资单等,左某也无法提交。至于初次治疗诊断证明,因左某未住院,仅在门诊治疗,故到医院查不到住院病历,而门诊病历又在用人单位,故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1起实行承包的企业起诉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包”不掉职工的工伤待遇,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终审判决维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件经过常州市燕飞机械配件厂是常州鸿牧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牧公司)租赁的零件生产基地,鸿牧公司分别与陈国治、查仁贤订立了《承包协议书》《场地租赁协议书》,陈国治以鸿牧公司…  相似文献   

7.
<正>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对工伤认定意义重大。以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特定情形"下"特定主体"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加盟店"里的老员工案例黄某在某市一家熟食店工作多年,但该熟食店没有与她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前不久该熟食店加盟于一家烤鸭店。黄某要求和烤鸭店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烤鸭店给她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烤鸭店答复,烤鸭店与黄某所在熟食店的关系是一种连锁加盟关系。黄某与熟食店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8.
改革开放后,原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大量涌现,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由于立法滞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具体执行者很难操作。笔者就工伤认定中遇到的某些问题,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9.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0.
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其支付行为的依据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1.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工伤认定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对此,《中国劳动》2005年第1期、第4期作了一些讨论。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案件中最头痛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一个问题。其症结在于法院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这一问题,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14.
周某是某公司实罐车间的女职工,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不慎骨折。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关于周某劳动事故经过的说明》。劳动部门根据周某的叙述,在调查后曾做出“无法确定周某工伤事实”的结论,周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撤销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书,  相似文献   

15.
《中国劳动科学》2011,(5):47-49
处于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因工伤害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责任主体应如何确认?与工伤责任无关的其他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期“以案论法”栏目通过一起工伤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6.
2004年3月,某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该企业员工张某到外地出差期间,在与客户洽谈结束回宾馆途中,因下雪路滑,不慎将左腕部摔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申请材料,该企业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且受伤经过证明有与张某一同出差的江某等3人的签名,该企业也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张某为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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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伤事故的认定涉及到伤亡人员及亲属权益以及事故单位法律责任的归属,笔者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就事故处理实践中通常会遇到的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分享认识。问题1工伤性质的认定是否受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的影响?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工伤认定取决于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凡是与用人单位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争议久拖不决,致使工伤雇员无法及时获得工伤赔偿,这与行政诉讼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工伤赔偿处理程序的设置有一定的关联。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工伤赔偿处理程序中,也是由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其具体的工伤赔偿程序及其司法救济与中国大陆制度多有差异,  相似文献   

19.
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对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  相似文献   

20.
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该《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使工伤认定更加明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笔在认真研读新《条例》后,却发现新《条例》的个别内容仍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本仅就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场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自己的看法,望各位同行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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