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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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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贵才 《环境保护》2013,41(15):51-52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分析人】彭贵才【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环境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关键问题探析【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污染类型】水污染【案件审判情况】驳回诉讼请求,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2.
陈英姿  胡宁 《环境保护》2014,(24):54-55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分析人】陈英姿;胡宁【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成都市民陈伟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局案【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述行业】钢化玻璃加工业【关键词】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二次违法;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案例概要】个体工商户陈伟因存在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的二次违法行为,被成华区环保局依法作出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伟对成华区环保局顶格处罚不服,遂将成华区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3.
张宝 《环境保护》2013,41(14):64-66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案例点评人】张宝【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曾某诉贵阳双辉钢铁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污染类型】水污染【裁判情况】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义务  相似文献   

4.
王利 《环境保护》2013,(23):45-47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案例点评人】王利【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污染环境案【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放、处置污水【污染类型】水污染【污染企业所属行业】化工企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被告企业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自然人被判处2~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万~6万元不等罚金,执行到位。【关键词】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环境刑事治理【案例概要】2013年8月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环保案件,被告单位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自然人林某、娄某、徐某、潘某、杨某因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受贿罪被判处2~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6万元不等罚金。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2013,41(6):53-55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西安市环保局【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从典型案例谈防止扬尘污染执法依据【主要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污染类型】大气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工程监理【处罚及执行情况】处罚款9.8万元执行到位【关键词】处罚对象一事二罚处罚依据时效【案例概要】A市环保局对H工程监理公司防止扬尘污染措施不力进行行政处罚,H工程监理公司以处罚对象不对为由,多次行文陈述,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并拒缴罚款,但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点评人】徐德琳;徐梦佳;邹长新【案例类型】评价类【案例名称】沪、苏、浙跨界水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主要污染类型】水体污染【主要污染行为】污染物排放导致水体跨界污染【关键词】水污染;跨界环境问题;太湖流域;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案件概要】太湖流域下游地区跨界水污染事件一直备受关注。"十五"期间就发生过两起重大苏、浙跨界水污染事件,一起是由于江苏吴江盛泽镇一些印染企业长期偷排工业印染废水所导致的下游浙江嘉  相似文献   

7.
李辉 《环境保护》2014,(15):56-58
正【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江苏省大丰市市民吴冬青诉讼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违法行为】企业排放废水,污染鱼塘水源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造纸、制药【处罚及执行情况】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分别赔偿63.84万元,赔偿已执行到位【案例概要】2011年3—5月,吴冬青承包的一处鱼塘内养殖鱼种陆续死亡。吴冬青认为是因丰杯公司等5家企业向河中排放废水行为所致,遂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丰杯公司等企业的水污染行为与吴冬青鱼塘鱼种死亡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吴冬青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据此减轻丰杯公司等企业30%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雷鸣 《环境保护》2013,(16):56-58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案例分析人】雷鸣【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区域矿业水污染防治与水循环经济发展——昆明"牛奶河"事件启示【主要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环境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选矿【处罚及执行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已执行;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审理中。  相似文献   

9.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列提供单位】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案例分析人】李洪修段海燕【案例类型】警示类【案例名称】区域环境监管的破解——基于钟祥城市管网排污案的思考【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处罚及执行情况】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倪泉、王建国、王建琪、陈江波、王永强、张国清刑事责任;并对倪泉、王建国、王建琪、陈江波、王永强、张国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10.
黄隆月 《环境保护》2014,(24):52-53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分析人】黄隆月【案例类型】评价类【案例名称】江苏省泰州市天价环境诉讼案【主要违法行为】企业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污染类型】水体污染【违法企业所述行业】化工行业【关键词】环保高压线;环境司法;环境执法;联动执法【案例概要】江苏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案件启示】在此案中,江苏省高院的"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以及政府部门的不干预等无疑成为这起化工污染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而司法与执法相协同更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给予了污染型企业当头一棒。为了今后能更加便捷有效地应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更为了使企业远离"环保高压  相似文献   

11.
佟新华 《环境保护》2013,(21):48-50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区域农业污染事故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探析——以广西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大气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武鸣县苞桥林化厂、武鸣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的环境民事责任。已执行完毕。【关键词】区域农业污染大气污染责任划分事故鉴定【案例概要】2007年期间,李月德承包种植的剑麻受到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排放的烟气影响致枯死。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就苞桥林化厂、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污染责任进行一审判决。武鸣县苞桥林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将第一项变更为:武鸣县苞桥林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183.75元;武鸣陆斡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428.75元。  相似文献   

12.
李潇洋 《环境保护》2013,(22):47-48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环境犯罪的制裁思路与刑事政策定位——以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涉案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生产负责人丁月生的刑事责任。正在服刑。【关键词】水污染环境犯罪刑法制裁刑事政策【案例概要】2009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水源被严重污染,导致整个盐城市自来水全城供水中断,直接影响到盐城市近20万居民的用水安全,全市断水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和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3.
金明 《环境保护》2013,(17):42-44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亳州市环境保护局【案例类型】警示类【案例名称】如何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控——"安徽利辛县倾倒制药废渣案"的启示【主要违法行为】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类型】固体废物【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处罚及执行情况】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利辛县、涡阳县造成的污染损失及处置费用总计220  相似文献   

14.
陈辉  欧阳静 《环境保护》2014,(23):53-55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点评人】陈辉;欧阳静【案例类型】评价类【案例名称】杭州中泰九峰垃圾焚烧厂事件【关键词】公共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诉求回应【案件概要】杭州九峰垃圾焚烧项目在规划建设前期,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全面、有效地公开信息,在面对群众联名请愿信和听证申请时亦没有积极回应群众的环保诉求。相关部门长期的"按而不发"和"待而不应",令群众的质疑、忧虑和恐惧不断升级,不满情绪反复发酵和蔓延,最终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和宣泄,酿成环境群体性事件。  相似文献   

15.
张宝  刘叶玲 《环境保护》2014,(14):51-53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贺某等诉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污染设施在先的侵权责任认定【污染类型】噪声污染【裁判情况】一审判决认为公路管护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二审改判高速公路管护者承担责任。【案件概要】鑫源小区紧邻唐津高速公路,小区业主贺某等以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将公路所有权人新展公司及小区开发商鑫源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认定新展公司和鑫源公司应分别承担50%责任。二审认为噪声污染系源于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应由新展公司承担责任。【案例启示】城镇化的快速展开使得居民区不断向工业区靠近,企业排污权与公众环境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污染在先、居民在后的"迎向污染"问题,可否因污染设施的"先占"而使污染行为正当化?本案给出了否定答案,但也留下了诸多疑问。  相似文献   

16.
龙耀 《环境保护》2014,(17):54-56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类型】评价类【主要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所属类型】资源开发与保护【违法企业所属行业】林业、矿产、水利、环保、土地、农业【案例概要】案例1:2010年3月,某采矿企业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同意,在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砂石矿产。林业局对该企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该企业不服,双方僵持不下;案例2:为解决某森林类自然保护区村民收入减少问题,主管该自然保护区的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利用林木采伐审批权力,通过"生态改造"的形式,直接批准村民采伐林木,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价值损失;案例3:面对旅游开发活动利益驱使,某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将本来禁止开发的自然保护区缓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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