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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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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现行的赔偿制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建立的。《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了船东在其油船造成油污损害后的民事责任,并明确了其责任限制: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吨(对肇事船舶的吨位而言)133个特别提款权,或将其赔偿总额限于14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基金公约》则规定了货主  相似文献   

2.
一、序言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国际上有两个现行的公约:一个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另一个是《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船东在其责任限制范围内对其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进行  相似文献   

3.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驻英使馆海事处史磊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政府间组织。它建立于1978年]0月,目的是为油轮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实际上,“油污基金”在两个国际公约确立的法律机制内运转。即:国际海事组织主持下制定的《...  相似文献   

4.
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Tanker Owners Pollution Federation Ltd,简称ITOPF)建立于1968年。它的主要目的是管理“油轮船东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即TOVALOP,下称船东协定)。船东协定是世界油轮船东为了解决石油污染损害费用而提出的一个自愿赔偿  相似文献   

5.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71年基金公约)自1971年12月18日制订以来,迄今已十四年有余。它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至今也有七年多了。71年基金公约为什么能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石油进口大国(如日本)的支持?它在保护缔约国的海洋环境方面起了什么作用?油污基金怎样向油污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油污基金与油轮船东和石油公司自愿赔偿协定有何区别?其前景如何?我国是否应加入71年基金公约?本文试图对71年基金公约及其所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简称油污基金)进  相似文献   

6.
1986年2月交通部与国际海事组织曾在北京联合召开过一次海上污染损害应急防治措施研讨会,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干事雅谷布森应邀在会上介绍了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的有关情况。在研讨会期间,交通部还组织与会代表与雅谷布森进行座谈,请他解答了代表们的提问。1986年4月9日雅谷布森寄来了对代表们所提问题的书面解答。鉴于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参加基金公约,现译出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7.
王成锋 《交通环保》1997,18(3):35-37
1996年5月3日,IMO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简称HNS公约)。本文简要介绍了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损害范围、赔偿责任和生效条件等。  相似文献   

8.
石油作为世界上的主要能源之一,有相当一部分是用船舶运输的。船舶的运油活动带来了船舶排油或溢油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这些公约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的发生。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第二类,目的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年责任公约)。但是,69年责任公约并不能在所有情况  相似文献   

9.
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修正本) (1)宗旨:确保受到船舶漏出或排出油污损害人员获得充分赔偿。将断定这方面责任问题和充分赔偿的国际法规和程序加以标准化。 (2)规定:(A)船舶出事造成油污损害时,船东应负有因此造成任何损害的责任,除非意外事件的成因为:战争行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当事者的恶意行为或政府或主管助航设备的其它机关的疏忽(第3条); (B)在某些案情中,原告可能应负附带责任(第3条); (c)在两条或两条以上船舶造成这种损  相似文献   

10.
一、序 言 世界上唯一的赔偿油轮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简称为“油污基金”),自1978年11月13日成立至1985年11月1日为止,向其提出索赔的油污事件共有25起。这些油污事件的特点不同,但就其索赔金额和案情的复杂性而言,则首推1980年“TANIO”号油轮所造成的海洋油污事件 虽然该轮溢出的货油量只有13500吨,远少于油污基金成立之前某些失事大油轮的货油溢出量,但是它所造成的海洋油污损害,以及在西方海洋环境保护界所引起的反响,则毫  相似文献   

11.
田玉英 《交通环保》2000,21(4):44-45
1 概述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或称<1992年责任公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包括4个拥有不少于100万总吨油轮国家在内的l0个国家加入,12个月后生效.本议定书自1993年1月15日起在伦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至1995年5月30日丹麦加入时,已达到了生效条件.  相似文献   

12.
劳辉 《交通环保》1999,20(3):41-42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的1992年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已于1999年1月5日加入了该议定书,同时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从该议定书对中国生...  相似文献   

13.
刘昭青 《交通环保》2001,22(3):46-47
20 0 1年 3月 19 2 3日在IMO总部伦敦举行了一次外交大会 ,就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细节达成了协议 ,对船舶泄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国际法规的最后重要空白点已由IMO通过新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而得以填补。该公约将在其第 14条载明的标准满足一年后生效。IMO成员国及一个协会国 (中国香港 )的 70个代表团参加了大会 ,贝宁代表作为观察员到会 ,来自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们也出席了会议。2 0 0 1年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对船上燃油舱的燃油泄漏事故确立责任和赔偿规定。目前国际上涵盖…  相似文献   

14.
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油污损害国际赔低基金公约”“根据这个公约,1978年10月建立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根据该“基金”所公布的1985年年报,将其近况介绍如下: 会员情况 “基金”建立当时,只有14个会员国,现已发展到34个。在1985年内有4个国家参加“基金”,他们是阿曼(1985年8月8日)、葡萄牙(1985年12月10日)、波兰(1985年12月15日)  相似文献   

15.
刘昭青 《交通环保》2003,24(4):50-50
20 0 3年 5月中旬 ,为期 5天的关于建立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的国际大会在IMO伦敦总部召开。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油污赔偿补充基金的议定书》(Protocol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 pensationSupplementaryFund) ,即建立了对油轮油污事故的第三层赔偿机制 ,增加了对未来油轮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可能赔偿额 ,对某一油污事故的赔偿总额将达 7亿 5 0 0 0万SDR(刚超过 10亿美元 ) ,包括现存的CLC和Fund赔额在内。该议定书引用的补偿体制在可预见的将来 ,将确保油损害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该次会议争论激烈 ,论战的…  相似文献   

16.
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外交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将上述公约中的计算单位“法郎”改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按“特别提款权”进行计算或折算的原则和办法作出了规定。会议产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议定书。现把该议定书翻译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29日制定于布鲁塞尔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1969,已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现有缔约国59个,有塞内加尔、斐济、利比里亚、象牙海岸、黎巴嫩、摩洛哥、阿根廷、叙利亚、法国、瑞典、英国、挪威、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联邦德国、苏联、摩纳哥、荷兰、西班牙、巴拿马、南非、波兰、新西兰、突尼斯、日本、匈牙利、希腊、巴哈马、葡萄牙、巴西、厄瓜多尔、比利时、  相似文献   

18.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19.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油污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辉 《交通环保》1997,(6):27-30
回顾了我国自1973年以来有关油污赔偿方面的情况;分析了我国油污赔偿方面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如何解决我国的油污赔偿问题的建议。国内外有关油污赔偿问题的研究表明:单一从传统的油污民事责任的侵权理论,根本无法完全解决我国油污赔偿的现实问题.应通过结合我国船舶防污管理和油污赔偿实践,既要充分发挥油污保险的作用,又要使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的理论尽快付诸实践,通过立法设立我国的油污赔偿基金.建立船舶油污赔偿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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