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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就职于一家保洁公司,常年从事高层楼房窗户、墙壁的清洁工作。前不久工作时从高处摔下昏迷变成植物人,治疗半年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半年后去世。用人单位先前给张某上过工伤保险。死亡时,社保局发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却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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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编辑 :本人的父亲于1998年11月在上班时骑自行车送报表途中撞在墙上不幸身亡。对此 ,单位认定为比照工伤 ,按单位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付给丧葬补助费 ,按我父亲工资的50 %付给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3人) ,安排一人顶职。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否?我现在还能不能要求企业补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补助标准是否准确?和治国和治国同志 :来信收悉我们基本上了解了您介绍的情况。现在我们把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介绍给您 ,请自行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 ,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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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原劳动部(1996)266号文第25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教三个问题,请复函。 1.“现行的有关规定”含哪些内容?计划生育后的岳父母、公婆是否列入供养对象的范围? 2.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对象同时有多人时,抚恤金标准是否按比例分摊;若配偶属有正当收入的职工时,子女抚恤金标准是否为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3.配偶抚恤金、老人抚恤金是否从丧失劳动能力开始,若供养对象有部份收入且收入低于抚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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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遇到以下2个问题:
1.职工蒋某亲属持村委会出具蒋已于1997年5月死亡的证明,此外再没有其他证明材料,要求公司发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2.职工林某1999年10月随挂靠公司的渔轮出海捕渔途中不慎坠海失踪,由于诸原因社会保险机构一直未认定为工亡,公司仍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前不久,林某亲属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实林某死亡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发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请问: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发给蒋、林亲属抚恤金吗?若发,应从何时发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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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农民工,2004年7月15日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死亡。刘某父母早亡.无妻子、子女.近亲属中只有胞兄一人。刘某的后事全由其哥哥操办。2005年3月25日,刘某的哥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刘某的受伤属工伤。其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刘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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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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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扩大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标准,加大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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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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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2,(2):53-53
赵某于1999年到北京某商场工作,同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底赵某接受单位委派前往外地出差。出差期间在所住房间内意外死亡。后经当地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赵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为此,赵某配偶、本案申请人吕某向赵某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单位未接受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随即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鉴定,后经申请人多方努力,北京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书》。《结论书》中认定:“赵某于2000年某月某日因公外出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确认赵某为因工死亡。”在得到劳动部门上述认定后,申请人依法向相应的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提出的仲裁请求有:要求赵某的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5万元,丧葬补助金6900元,被抚养人抚恤金及单位拖死者的工资4200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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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按笔者的初步理解,可分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是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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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车祸拟不再算工伤,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不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单位要缴滞纳金、罚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有所提高——即日起至8月15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民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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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政府第48号令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就此拉开序幕 ,在全市各企业开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工作。北京市对历年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凡达到了1~10级的工伤职工和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 ,都纳入了全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企业按月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 ,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2000年4月1日起 ,所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