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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突破了原来固有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对一裁终局案件,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此,劳动争议撤裁案件伴随《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应运而生,成为司法实践的又一新类型案件。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为了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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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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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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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结构"理论,应从偏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去处理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中的争议。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理解上,"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的观点,注重保护劳动者利益,值得赞同。同时,在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应采取统一处理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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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珍: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1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2007年出台的第三部劳动保障方面的重要法律。对此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有学者评价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不亚于《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等实体法实施后出现的争议,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程序法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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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9,(5):6-22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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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于“两法一条例”(指2008年先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关闭、停产、半停产,劳动争议高发频发。本文即以湖南省为例,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化解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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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用工不断规范,加之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用工需求减少,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井喷”趋势上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江苏省太仓市的劳动关系依然保持着常态运行,2008年劳动争议立案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15%,调解率比2007年同期上升了15个百分点。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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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用工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特别是去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如何加强和改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保证企业的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分析企业在用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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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2007年为“中国劳动保障立法年”也不为过。是年6月、8月,12月,国家分别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之中,连续出台三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在我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这凸显出我国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决心,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法律?新法在哪些方面做了相应的改进?有哪些亮点?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应读者要求,本刊对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讨论。论坛约请了仲裁员、劳动法学专家以及媒体从业人员参与讨论,旨在通过他们的观点,引发大家的思考,在了解这部法律的同时。从中学习如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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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审理中经常会出现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那么,如何处理好劳动争议的缺席审理呢,笔者认为主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
■规范缺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缺席审理,前提是程序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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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薄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开放式、多渠道”的调解格局亟待破题。鉴于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多渠道调解中的关键作用,有必要总结各地构建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制度的经验,借鉴国际上行政调解的通行做法,尽快起草制定《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从国家层面明确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的组织构架、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加快推进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