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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2 毫秒
1.
1998年 10月 21日 12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审计局住宅楼工地一基坑在下放装满混凝土的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工人杨某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肩部往下无知觉。工程承包者在支付800元入院费后离去,至20日伤者杨某之父多次找承包者支付治疗费,承包者共计支付2200元治疗费。因费用太少,无法维护治疗,伤者之父与承包者经长达13天协商无效后,向曲靖市总工会反映,请求协调。 调查核实情况曲靖市审计局住宅楼由十冶工程队承建,十四冶工程队将开挖基…  相似文献   

2.
1998年10月21日12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审计局住宅楼工地一基坑在下放装满混凝土的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杨某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杨某从肩部往下无知觉。工程承包者在支付80...  相似文献   

3.
案例北京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公司分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工程承包人找来木工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公司每日给付劳动报酬40元,王某干完活领取劳动报酬后与公司无其他关系。2004年8月16日,公司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帮忙搬铁板,因下雨,铁板下滑砸到王某双脚上,后经医院诊断为双脚跟腱断裂。公司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2004年9月,王某以自己是为公司干活受伤,且需要继续治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6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由公司给付王某5000…  相似文献   

4.
范律师说法     
儿子车祸中死亡,父母为何不能获赔扶养费问今年4月16日18时许,王某驾驶小货车将我儿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调解时,我们要求王某赔偿相关费用时,警方对要求王某支付给我们扶养费用不予支持。警方认为,我们夫妻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 杨某自1994年4月起在黄某开设在甲地的采石场从事碎石工作。2003年5月,黄某与乙地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租用乙地荒山作采石之用,并将采石场迁至该荒山经营。12月,杨某离开采石场。2004年5月10日,黄某将荒山转包给张某。该荒山于5月26日经相关部门批准准予采石。同年6月5日,张某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采石场(某公司)经营。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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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女,27岁,2003年2月8日进桑植县城亲戚家拜年时,在街上碰到原来她曾工作过的小吃店老板杨某。杨某问王某现在做什么事情,王某便说:“现在没事做。”杨某便说:“我爱人店里正缺人手,就到我爱人店里来做。”王某便在2月9日早上4点多钟赶到店里做事。当天下午6点多钟,  相似文献   

8.
《安全与健康》2009,(7):45-45
ukd 今年4月16日18时许.王某驾驶小货车将我儿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调解时,我们要求王某赔偿相关费用时.警方对要求王某支付给我们扶养费用不予支持。警方认为,我们夫妻都有工资收入,且都才50多岁。常言道“养儿防老”.由于儿子死亡,我们年老后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影响.而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王某却无需赔偿此项费用.这是怎么回事?  相似文献   

9.
施倚 《劳动保护》2022,(5):91-91
主持人,你好!我公司将某广场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王某招用工人李某在广场项目工地进行屋顶石膏板拆除时受伤,请问伤者的受伤责任由谁承担?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10.
一、事故经过1996年3月14日凌晨4时30分,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中美合资企业)在朝阳区石佛营小区一住宅楼基础土方开挖施工中,发生土方坍塌,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据调查,此住宅楼由该建筑公司业务二部承建,经顺南公司、运土个体户司机杨某、凯丰车队多次转包后,由凯丰车队实施挖运土方工作。3月13日晚,凯丰车队进场挖运土方,建筑公司业务二部负责人孙某安排本单位使用的劳务单位——江苏省通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配合开挖(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无安全教育)。该单位即指派1人负责放线测量,6人跟随挖掘机清槽。由于该建筑公…  相似文献   

11.
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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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相似文献   

13.
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自然人李某,由李某召集工人施工,并由李某制定工资表后统一发放。臬工人赵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现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部分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14.
《江苏劳动保护》2010,(6):53-53
[案件]2004年2月一天上午,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不慎从10余米高处摔下,当场导致重伤。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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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萧山园林)承建了某小区房地产施工项目,并把该项目中浇地基的工程转包给了王某,王某系自然人。2011年3月,王某找到了张某等几名人员替自己施工,劳动报酬口头约定按工作量当日结算。同年9月,张某在前往施工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王某不具备用工资格,遵循劳动关系上溯到具备用工资格主体的原则,1工伤保险部门确定萧山园林为劳动关系主体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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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雇佣了邻村王某的汽车拉菜,中午在县城一家饭馆就餐后忘记付款。第二天某又进城办事时,饭馆的人要他付钱。王某只付了他一个人的,饭馆主人不同意,于是双方由争执发展到对打起来,王某将对方打伤。此事经法院审理,判决由王某赔偿对方医疗费,王某说事情是由于给我拉菜而引起的,要我付这笔钱。请问,他的这种要求合法吗? 宁夏中宁县:赵汝林赵汝林同志: 你们吃饭以后忘记付款,这是你的过失。但是这与王某为支付饭钱而与饭馆的人打起来,并且将人打伤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根据民法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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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8年 11月 ,某县卫生局将该局院内修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 ,并支付该公司劳动保险费696 0 9元。建筑公司聘用秦某负责该项工程。因金某与建筑公司长期保持业务关系 ,便以 10 0元价格承包墙报栏的拆除工程。同月 18日 ,秦某要求金某调人去卫生局拆除墙报栏 ,金某即派卞某等 4人前往施工 ,其向卞其等人支付 18元 /天的工资后 ,尚有部分提留。次日上午 9时许 ,卞某低头拆瓷砖时 ,因 1米多高的墙报栏突然倒下 ,将卞某左脚面砸伤。当日 ,卞某即被送入医院 ,医院诊断为 :左足皮肤严重挫裂伤 ,左内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 ,卞某伤情构成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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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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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驾驶低速农用车.转弯时撞上我驾驶的小货车。交警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花去治疗费26000元、修车费8500元.蒋某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给了我治疗费10000元、修车费2000元,其余的要等他向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再给我:那么,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在哪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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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5月11日,无锡市郊区黄巷乡瓦屑坎村黄巷五金铸件厂刚盖的铸件车间突然坍塌,在车间内粉刷作业的8名建筑工被压死两人,四人重伤,两人轻伤。事故发生后,3名直接责任者分别判处2~5年有期徒刑。事故虽然严肃处理了,教训却是应该永远记取的。 1984年秋,黄巷五金铸件厂建造铸件车间,让本村一名完全不懂建筑技术的助理工程师王某,参照邻近单位建筑物搞了两张不成样的图纸。未及领取施工执照,便由本乡一建筑公司承包。该公司第一工程队队长陈某接受任务后,又转手承包给无锡县长安乡无照个人泥工李某。李根本无力组织施工而再转包给江阴县青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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