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英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将就业歧视分成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类,适用不同的证明规则。法律允许雇主提出真实职业资格、公共利益和肯定性行动三种抗辩。一旦证实存在歧视,雇主将被要求消除歧视造成的一切影响。此外,英国设立了平等及人权委员会,使得反就业歧视工作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鉴于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借鉴英国法的相关规定,对就业歧视的概念、分类、判断标准、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救济以及组织保障等问题作出界定。  相似文献   

2.
界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实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亟待明确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了解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知法才能守法。《安全生产法》虽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原则的界定,但不可能包括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界定。由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诸多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和规定各不相同,未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在实施中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明确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难以准确地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4.
就业歧视行为在我国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加强就业歧视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明确就业歧视的涵义并确立其判断规则,赋予被歧视者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反就业歧视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劳动保护》2014,(6):I0001-I0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就业促进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该法并没有规定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这不能不说是种缺憾。因为,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大量不直接损害公民个体平等就业权利,但造成社会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损失或有损失之虞的歧视行为,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百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习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能动司法在就业领域的具体生动实践。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俄罗斯:(反酗酒法)规定:驾驶员酒后行车或在行车过程中饮酒如系初犯,取消1至3年驾驶资格;如系重犯,则会受到3至5年不许开车的处罚。军队驾驶员若有违法,将被吊销执照。在服役期间无权再驾驶车辆。对于那些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分别给予判刑5年以内、罚款、吊销  相似文献   

9.
施倚 《劳动保护》2008,(5):113-113
我是一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如何界定违法所得的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违法所得如何界定,由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协商一致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医疗期满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又有其特殊规则,也有具体的条件。用人单位在适用这一条款的时候,会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在用工管理中关注并防范这种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有着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林业劳动安全》2011,24(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是导致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有问有答     
问:李某是一名应届大专毕业生,在参加福建闽北某石材有限公司的推销人员应聘考试时取得笔试第二名的成绩(共招用六人),但在面试过程中,因其听不懂许多闽南方言,也没有在闽南的生活经历,最后被淘汰出局。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相似文献   

13.
瑞典长期致力于促进包括就业平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建立起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反对就业歧视法律和制度。在加强立法活动的基础上,瑞典还注重执法机构的创建和处理机制的完善,工会组织发挥着巨大的力量。为监督这些反就业歧视法律的贯彻执行,瑞典专门设立了公平专员公署。在瑞典,民众参与反就业歧视的广泛性居世界前列,平等理念深入人心,这都为瑞典成功实施平等就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分厂、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  相似文献   

15.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贡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6.
由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作出规定,再加上实践中对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的法律属性及效力存在争议,各地在执行《条例》和《规定》过程中出现很多矛盾和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为切实抓好道路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有效防范客运和危化品运输重特大事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桂安委[2014]32号)要求,  相似文献   

18.
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12月23日以劳办发[1996]271号文对司机工伤认定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司机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
澳大利亚煤炭服务有限公司(CSPL,以下简称“煤炭服务公司”)是根据澳大利亚《2001年煤炭工业法》(Coal Industry Act 2001)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公司,股东为澳大利亚建筑林业矿业能源工会(CFMEU)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矿产委员会。煤炭服务公司主要开展煤矿保险、煤炭服务保健、矿山救援服务、职业卫生服务、煤矿技术服务和虚拟现实培训等业务。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就业歧视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歧视”在汉语中的意思就是“不平等地看待”。作为法律概念,歧视存在于一些法律法规中,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对歧视作出一个文意性的解释。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于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对待,部分公民试图运用法律维护相关权益,一些就业歧视案件开始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如被法学界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的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安徽某学院环境系的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一案。这两起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法学理论界更多地关注两案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推进,而对就业歧视本身的讨论远不及对宪法诉讼的讨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