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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啤酒公司。我公司销售员李某2月28日到外地出差,两天后坐长途客车返回我公司所在的青岛市。长途车到达青岛后,李某隶坐出租车回家。下出租车往家走的途中,因天黑,未看清家门口正在施工,不慎掉入施工挖的沟内摔伤。现李某向单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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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福建省某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修理工。2005年5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申请,2006年1月4日,该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月6日、7日,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向李某和配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22日,配件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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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李某是城区一家公司的职工,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莫名昏迷,后经诊断为脑干、双侧大脑半球脱髓鞘改变、肺部感染等,但未确定昏迷原因。李某所在的公司随后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奈之下,李某的家人以李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依据立法本意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撤销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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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煤矿一名综采工人张某上午下夜班升井后,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李某。李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张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二人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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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李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于201O年9月2日在某工地干活时受伤。某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该工地的装修业务由某装饰装潢公司承包,201O年8月31日,该装饰装潢公司负责人将其中的外墙拆除业务分包给包工头马某。9月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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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对工伤认定意义重大。以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特定情形”下“特定主体”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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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3年3月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订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2003年4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负伤,由于公司极不配合,于2003年11月10日才取得工伤认定,并于2004年3月30日鉴定为伤残六级。4月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李某后让他回家不再安排工作,且自2003年6月起既没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没支付伤残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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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4岁的李某,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1995年11月15日早上5时,李某在上班供料时,因劳动防护不力,左脚踏进绞刀.造成左腿高位截肢。1996年12月3日.李某治疗终结出院。该公司全部报销了其医疗费用,生活费由负伤前每月平均工资260元减为160元。但是,公司不申报工伤,不申请对李某的工伤残废进行等级认定,对其工伤待遇更是不理不睬,并告知李某,若不眼可以随便告。李某在多次要求遭到拒绝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按(企业职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享受工伤待遇。李某因工致残,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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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某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兼机修,白天跟班晚上睡在车间楼上,随叫随到。2003年12月某日晚10时左右,李某在本单位工作场所修理属于张某(与李某系同村人且同学关系,同时也是本单位总经理的表弟)所有的硫化机时因电热管爆炸受伤。伤后李某经他人调解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给李某事故补偿费5万元。2004年4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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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9期、第10期分别刊登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案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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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化工企业。今年6月4日,我厂职工李某乘坐公交车来单位上班。由于站立不稳,李某突然跌倒受伤,当时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现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请问:李某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江苏南通吴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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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18日中午,在南充某自助火锅店上班的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会时醉酒,第二天被发现死在家中。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充市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母亲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宣判: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冯女士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将提起上诉。员工参加聚餐醉酒致死今年2月18日,农历腊月三十。当天中午,李某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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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1月2日17时10分,某机电公司一车间甲班职工李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往回家。17时20分左右,李某在经过道路施工改造路段时,由于骑车较快,再加上施工路段未设安全护栏,也无警示标志,李某没注意,结果将车骑进施工留下的凹坑内被摔伤,经送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腓骨骨折。事后,李某向单位领导提出办理工伤认定的要求,但单位领导未予认可。请问,李某这种受伤的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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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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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4月28日傍晚,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违反了交管条例,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不久,李某生前所在单位向当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本省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