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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保姆,在雇主家擦玻璃时摔伤了腰,是否属于工伤?我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
保姆工作时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具体分析。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保姆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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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虽然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致残属工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因此,用工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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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工伤待遇问题一直困扰了20年的广州退休女工廖群英,2002年6月10日与南华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廖群英20年前因工受伤而失去右臂,因当时没有确认工伤,也无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来的单位被兼并.接管歇业后,她就一直未能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她诉诸法律,而法院以受伤时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而一次次依法驳回了她要求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请求。廖群英最终能否享受到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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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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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一农家女在一家个体企业打工受伤,历经劳动复议、仲裁,法院两审,最终维权。本案涉及的3个法律问题应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1)个体户雇工受伤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职工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能否冲抵工伤待遇;3)企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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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木材加工厂的工人,用电锯破木头时我的五个手指被轧掉,厂方以出现这次事故是由于我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的,以责任在我为由不但不给我报销药费,还停发了我的工资。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定为工伤,在什么情况下不可定为工伤,如果我因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成立,能否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刘茜刘茜: 你来信中所询问的工伤待遇,实际上是指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本质工作有关的劳动中致伤、中毒、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依法应由社会给予必要的帮助,以恢复他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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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2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3月4日,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交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虽然从整体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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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与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项重要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均将此项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发挥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项待遇,其标准和存在的必要性均值得进一步探讨。改进和完善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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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因工负伤的职工 ,伤残等级为 6级 ,于 2 0 0 0年 6月 30日劳动合同期满 ,企业不再安排我工作 ,并称按规定解除工残待遇。我依据原劳动部第 2 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按月发放工残抚恤金 ,但企业却要求我仍然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在企业不能安排工作的情况下 ,依据《劳动法》第 16条、第19条规定 ,企业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没有法定的劳动合同内容 ,企业称要按月享受工残待遇 ,必须保留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职工因工负伤后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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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前,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之一是,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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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达 :我姐原系某国有企业工人 ,1992年 9月上班时右手被机器绞伤 ,后经鉴定为四级工残。今年 4月因患药物性肝炎、胸膜炎、肺结核医治无效去世。请问 :1 工伤住院期间和工伤后 ,除了工资之外 ,还有什么待遇 ?2 工伤后哪些病死亡才能享受“工伤后因病死亡”待遇 ?郭兴全郭兴全同志 :对你姐姐的不幸去世 ,深表哀悼。就你提出的问题 ,我现在根据《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回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 ,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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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爱人是甘肃兰州一乡镇卫生院职工,属事业单位编制。2011年12月7日,我爱人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被交管部门认定非主要责任。因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我们向他单位要求按工伤处理。但他单位说事业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不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单位的说法合理吗?甘肃向洪向洪女士: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爱人受伤身亡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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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案例之一:2004年5月10日8时30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