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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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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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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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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51号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招用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对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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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男女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作为劳动者未成年工理所当然的要受到劳动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时 ,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工还应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五条做了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之外 ,1994年 12月 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保护未成年工的规定。综合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是 :▲矿山井下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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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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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竞赛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主办 ,《当代矿工》杂志社承办 ,《劳动保护》杂志协办 ,具体参赛办法 ,请与《当代矿工》杂志社联系 (010-84610461)。1 .企业必须贯彻制度 ,改善劳动条件 ,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A安全教育B安全生产C安全检查)2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可以B酌情C禁止)3 .未成年工是指的劳动者。(A未满16周岁B未满18周岁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4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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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对未成年工有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按规定他们不能从事的劳动包括:《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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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劳动保护》2000,(3):10-11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部分人按照应该还在文化和技能的养成期,还不适合参加正式的劳动。然而在中国这个有着12亿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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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耀安同志来信中反映的情况,是个需要大家重视并加以纠正的问题。这个问题绝非广西一地仅有,也绝非只出现在小煤窑这一行业,而是其它一些地方和行业的乡镇企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少年儿童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时期。招用童工不仅严重违犯了《义务教育法》,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这个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由此可见,招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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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女劳动者。作为劳动者 ,未成年工理所当然的要受到劳动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时 ,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工还应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涵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的特殊保护。如果未成年工是女性 ,则应同时受到女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由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结构所决定的。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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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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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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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襄樊市劳动局李耀明,叶星实例简介某水泥厂招收了6名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被安排到有害的生产岗位工作。一年半后,由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到该厂检查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指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检测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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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劳动安全》2000,13(1):44-44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 58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其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其安全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 ,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就业和报酬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 ,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 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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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改,今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记者认为,虽然目前这一地方立法尚不匹配"罚则",但是其对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并有望引起更多地方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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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平 《劳动保护》2000,(2):17-17
据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其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就业和报酬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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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 ,未成年人职工是指已满 1 6周岁不满1 8周岁的职工。由于未成年人未发育完全 ,因此法律对于其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主要有 :一、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我国法律确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 1 6周岁。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招收小于此年龄的人。对此 ,《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与国家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的。但对于特殊行业 ,如文艺、体育等 ,则有例外规定 ,这些行业需要招收1 6周岁以下的人员 ,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 )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二、对未成年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劳动保护1 用人单位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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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多处规定了孕妇和乳母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 1983年,劳动人事部制订了我国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国标GB3869-83),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第一级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小于或等于15的劳动,就是8小时工作日中人体的平均能量消耗为850大卡,净劳动时间(除去休息和工作暂停时间)为293分钟的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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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4月15日,李鹏总理签发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另发)。 这项规定就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一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授权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这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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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  春平 《劳动保护》1997,(11):32-33
最近,笔者随西峡县劳动人事局。卫生局、工会、妇联有关人员组成的女工劳动保护检查组对全县63家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乡镇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亟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问题一: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的现象较多校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布的校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是,从检查的情况看,63家乡镇企业中有13家存在着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的现象c这些企业主要是安排女工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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