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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煤矿是黑企业,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侵吞者;非法开采是典型的侵占行为,是将国有矿产资源据为己有的恶劣手段。它们有的暗中盗采,有的公开挖掘。对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煤矿,政府的作法应该是毫不犹豫地依法取缔,根本就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否则,就是养虎遗患。尤其是将它们虚拟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去进行规范,这就会产生某种误导,使一些人“以生产方式犯法情有可原”的主张,成为封建法治“窃钧者诛,窃国者侯”的翻版;还会让那些精于投机的非法采矿者从中悟出“安全侵占”的歪理。这种误导的后果,不仅破坏市场秩序,废掉人们判断是非的能力,使精神生活出现错乱,使社会公德丧失标准,还会毁灭全社会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雏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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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矿难主体一般分为合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和私挖乱采的个人。由于矿难主体的差异,遇难者死亡待遇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所谓合法用工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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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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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4·10"矿难发生后,记者在矿难现场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早在"4·10"矿难发生10天前,鸡西矿业集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鸡西办事处和鸡西市煤炭局就已发现本次发生事故的矿井为非法小井,却都未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关闭,而是像"踢皮球"一样,相互间发了3份报告,要求其他各方来关闭矿井,直至这个非法小井发生瓦斯爆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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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4·10"矿难发生后,记者在矿难现场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早在"4·10"矿难发生10天前,鸡西矿业集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鸡西办事处和鸡西市煤炭局就已发现本次发生事故的矿井为非法小井,却都未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关闭,而是像"踢皮球"一样,相互间发了3份报告,要求其他各方来关闭矿井,直至这个非法小井发生瓦斯爆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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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广东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井下被困的123名矿工全部遇难。大兴矿难是今年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第2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也是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煤矿透水事故,针对这起矿难后面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掀起了煤炭行业反腐风暴。鉴于这起事故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本刊记者特综合了部分中央媒体的报道和政府文件资料,也采访、求证了事故调查组部分知情人士及热心举报人,以期对这起事故作一个全方位的透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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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对非法用工行为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解释等规定又不全面、完善。那么,应怎样来理解和认定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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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死亡矿工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标准自2004年在山西省率先实行以来,一直被认为是遏制矿难、维护矿工利益的力举而广受褒扬.但在10月21日至22日在京召开的中美矿难法律治理学术研讨会上,有专家学者对施行20万元矿难赔偿标准的合法性、可行性表示质疑,认为仅靠提高赔偿标准并未起到预想的震摄作用,而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更易引发事故处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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