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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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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海波 《环境保护》2020,48(3):23-27
地方政府既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环境规制者,又是经济发展的领导者和规划者。本文总结了地方政府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角色定位的现状及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地方政府发展观偏差导致对官员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激励偏差;政府环境责任未落实导致惩罚威慑不足;行政权力运行缺乏约束与监督导致政府短视与权力滥用。因此,需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环保政绩观,完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作为环境质量责任者的激励制度;落实政府及其官员环境责任,完善其作为环境治理责任者的惩罚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环保履职的第三方主体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尾矿库引起的突发事件频发,环境风险居高不下、长期持续、隐患巨大。其原因,主要在于尾矿库环境治理责任不落地、保障不到位、机制不配套,重点从地方政府责任、企业责任、资金技术保障、组织协调机制等层面分析尾矿库治理责任缺失。因此应从落实地方政府及企业的主体责任两个层面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3.
环保督查制度:推动建立督政问责监管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偏弱、执法手段偏软,环境执法中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保护"和环保责任难落实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环保督查制度成为破解这些问题的重要制度抓手,能为中央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履职监督、为加快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建立起督政问责监管体系。建议应规范环保督查制度,强化督政问责内容;强化环保督查组织领导,实施监管清单制度;加强环保督查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开放式督查,从而加快推进环保督查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受到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内部到社会公众的全面关注。为了追究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在环境法律之外,中央与地方出台文件规定了多种环保问责制度。环保问责制度的法治化首先面临是否予以法律化的问题。而一项制度(或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具备制度普遍性、客观性、稳定性的内部条件与完善的配套制度、坚实的实践基础以及良好的法律修订时机等外部条件。生态环境领域按日计罚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化经验也进一步验证了这些理论条件。据此,现有的非法定问责制度并非全部具备法律化的条件,部分问责制度无需进行法律化,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予以完善即可;而部分问责制度已经具备法律化的内部条件,还需通过进一步实践检验与配套制度的完善才能予以法律化。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2015,43(1)
新《环保法》对地方政府课以史上最严罚则。然而,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面临着多头执法的行政执法体制流弊、中央对地方法定问责制阙如、环保监管者的有效监督不足这三大制度障碍,致使立法者加重政府责任的初衷恐难以归位。只有通过实现宪法、行政法层面的政府职能优化整合与权力均衡配置,并通过推动环境综合监管体制变革、实施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环境责任追究机制、整合优化环保督查制度才能进一步推动政府环境责任落实。  相似文献   

6.
强化责任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在实践中,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都为地方政府管理环境的责任和权利提供了依据。而且,随着社  相似文献   

7.
司蔚 《环境保护》2012,(14):62-64
江苏省确定了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共4大类18项25条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其中环境保护指标对包括环境空气、饮用水、地表水和噪声等主要环境要素在内的"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进行考核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为全面、准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客观、科学地评估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成效,公正、公平地考核各地政府环境履职责任的落实情况,近年来,国家和地方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2008年国家颁布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但是国家的法律往往是对全国主要水污染问题的总体规定,地方的具体问题还需相应的地方法规予以保障。针对北京市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完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部门职责、保障生态环境用水等方面细化了国家法律的相关条款,在污泥处理处置、污水资源化等方面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创新,对其他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0.
《环境》2016,(10)
正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各级环保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如何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意见》规定,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绿色规范,“绿色原则”的责任属性贯穿整部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均有体现,但是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也存在责任内容含糊不清、适用范围不明、民事法律后果缺失等不足。绿色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已有所体现,但仍有完善必要。本文从责任视角出发,对《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进行功能上的体系化解读,并结合司法解释、环境法典和司法实践进行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13.
以2016年《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为界线,我国河长制发展经历了从地方试点探索到中央顶层设计两个阶段.河长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并非凭空而生,而是存在诸多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撑,是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具体落实、环保问责制的典型体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底线限制的实质拓展以及水资源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有机结合.从环境法角度审视,河长制也存在一些制度内生困境,应相应构建法律保障机制:河长制存在职非法定的困境,应构建长效法律机制;河长制与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抵牾之处,应构建二者协调机制体系;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存在异化风险,应相应体系化设计考核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14.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总的看来 ,这项制度确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 ,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 ,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行动规范 ,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近年来 ,泰安市岱岳区坚持以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为重点 ,突出抓了工业污染防治、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 ,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逐渐转变,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态不断变化。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建设了一大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等,但应对措施仍滞后于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实际需求。针对目前农村环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五点对策建议:一是国家层面以农村环境保护为主题,适时出台文件,凸显国家意志;二是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尽早实现全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守住农村环境质量底线;四是建立健全农村环保体制机制;五是加强对农民环保培训和教育,增强农民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16.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行包括排污权在内的一系列的环境产权交易制度,并在市场充分发展、总量控制、产权制度、排污许可及生态环境责任制度五个方面为排污交易制度提供重要的政策机遇,但该制度仍面临着如何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如何实现政策与法律的衔接三大制度挑战。  相似文献   

17.
环境督查改革是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环境督查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落实中央各项决策和环保部的各项要求,必须坚持环境督查改革顶层设计,更加注重加强国家监察、政府责任落实和国家意志执行、监督执法、环境质量改善。本文提出了环境督查改革目标模式,环境督查改革设计方案,以及分三个层次的改革路线图。  相似文献   

18.
鲁环简讯     
山东招远市政府从健全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地方规章,依法治理污染;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管理入手,带领全市人民对污染源实行了点源治理与区域漉域综合治理相结合,对新、扩、改工业项目实行“先评价后建设”和“三同时”规定,使招远辖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总体环境质量保持相对稳定,城市及部份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相似文献   

19.
"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它有效地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20.
《环境》2016,(10)
正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推动环境管理转型、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条块责任,推动环境质量改善。要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层面上切实解决好"4个突出问题",是《意见》编制实施的主线。通过落实并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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