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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梅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1,(4):26-27
基本概念释义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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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承袭《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概念和责任承担方式,由此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而这些问题和争议的出现反映了各方在判断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遵循的基本理念上存在着偏差,应将"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修复"替换为"恢复原状"、将"恢复环境原状"替换为"恢复原状"、限缩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恢复原状"的范围,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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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年的时间,美国商业保险的污染除外责任从限制污染除外责任转变为绝对污染除外责任,促进了美国商业保险的成熟和环境污染领域中侵权救济的发展,对各国涉及环境侵权的商业保险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通过介绍其相关概念、“突然而意外”的规定从有到无的历程,与我国现阶段污染除外责任的相关实践进行比较借鉴,填补相关领域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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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将环境污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看待,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单独设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为使表述清楚,笔者将环境侵权责任统一称为环境污染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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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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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关于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人间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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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索赔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然而,由于在索赔主体、索赔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们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国家海域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使用权的关系,是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准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建立我国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应该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首先准确确定受损方,由受损方以适当的方式向侵权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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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源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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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解决污染所导致的损害。对于环境侵权问题,特别是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事件,国家事先通过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予以干预,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责任危机。我国应构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并存的“二元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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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是排污单位的紧箍咒,是污染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环保部门调处污染纠纷的新法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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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柱 《中国ISO14000认证》2012,(4):5-10
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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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亚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3,(8):26-29
随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继实施,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商的回收处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试图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贯彻来规范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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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侵害人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致使他人人身受伤害或死亡而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受害人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1.1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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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杰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3):49-52
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损害对象不同,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环境人身损害、环境财产损害和环境自身损害。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忽视了对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并且没有区分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应当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元立法,原因在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应当救济,而传统环境侵权法难以实现。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具有不同性质,应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且确立环境侵权的二元规则,更加有利于对人身权的救济。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的内容是:首先确立造成环境自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过错责任。其次将环境侵权分为环境人身损害和环境财产损害,环境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财产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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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同时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解释》的出台严密了刑法保护网,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具体指导。但是如同立法一样,司法解释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本文将对《解释》第1条第2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中诸多不明晰之处加以梳理,进而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