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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空碳税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始终备受争议的航空碳税计划终于在欧盟内外的双重压力之下面临流产,但是建立全球碳排放交易体系终究是大势所趋,中国在这一问题上应该有前瞻性.由于欧盟航空碳税同环保高度相关,本文通过资料调研及数据收集,对欧盟此举的主要原因和对中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保护航空业竞争力、介入全球碳排放交易体系设计和我国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提出了应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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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多月的喧嚣之后,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司于11月12日提议,在2013年秋季组织的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ICAO)大会之前,将暂时停止实施对域外航空公司进出欧盟境内的民用航班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欧盟成员国航班仍继续征收航空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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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2021年欧盟公布的《欧盟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本文跟踪《提案》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分析其对全球及中国贸易、减排路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等的影响。结果表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将对全球贸易及产业链竞争格局产生影响,也将冲击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进一步侵蚀发展中国家权益。中国应继续推进产业与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核算体系建设,探索制定碳税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积极争取国际气候规则话语权,以维护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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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欧委会坚持将民航纳入排放交易系统。欧盟已经通过指令立法程序,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将在欧盟境内起降的所有欧盟和非欧盟航班排放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EUETS),试图通过“上限—交易”的模式来限制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文解读了欧盟这一法律和政策,并分析了欧盟将国际民航纳入EUETS后,中国的航空公司、乘客及航空减排政策和行业发展将受到的潜在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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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在美国国务院主持“减少短寿命气候污染物的气候与清洁空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启动仪式上强调,“联盟”是对其他正在采取的行动的补充,而不是替代.4月24日,“联盟”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首次部长级会议,哥伦比亚、日本、尼日利亚、挪威、欧盟以及世界银行承诺入盟.5月19日,“八国集团”(也称“G8集团”指的是美、英、法、德、意、加、日、俄八大工业国)峰会发表《戴维营宣言》,宣称同意参加“联盟”.至此“联盟”扩员至18个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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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新冠疫情起伏及俄乌冲突的影响,全球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价格高涨,清洁能源所需原材料的价格飙升,国际能源供需不平衡加剧,欧盟、俄罗斯、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之间在能源领域的博弈加剧,对全球清洁能源发展及国际碳中和进程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应对全球能源危机及实现“双碳”目标,中国应积极参加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谈判,努力重塑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大清洁能源领域投入,形成绿色低碳的能源安全体系;推进“一带一路”清洁能源领域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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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稳健、快速的发展得益于其联邦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高度重视,建立了以电力输送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为核心的全面、细致、深入的法律体系和以综合能源、气候计划为基准的一揽子政策体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巨大,发展迅猛,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借鉴学习德国既有体制,以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15国(即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加入欧盟的15个国家)共同致力于在2008—2012年将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基准年(主要是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8%。2008年,欧盟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与气候变化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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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从理论上说,开征碳税能够提高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因而有利于促使企业通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与研发节能新技术等途径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促进环境保护。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在征收碳税情形下,也完全可能出现相关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将碳税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从而加重民众负担、影响民生。尽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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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气候法》:以“气候中和”引领全球行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20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欧洲气候法》提案,该法作为欧洲绿色转型战略必不可少的法律杠杆,将碎片化的欧洲气候法律政策统一安置在欧盟的监督评估之下,完成了欧盟从分散立法模式向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并存模式的转变。在2050年达成气候中和的法定目标指引下,欧盟除了发挥模范领导力,还将加深全球气候行动格局分化、升级国际经济贸易绿色壁垒。尽管存在执行困境,《欧洲气候法》释放的施压信号仍值得警惕。在全球气候容量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应尽早实现气候谈判重心从"发展权"向"气候正义"的转移,国内立法从分散到集中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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