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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权利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环境容量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享有环境权。政府受托管理环境容量等资源,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保障全体公民的环境权。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合法排污、清洁生产等环境义务,保证公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同时基于“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在超量减排时可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一排污权。排污权的法定权利主体只能是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企业不应是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只有符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真正拥有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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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也是使环境法律、法规直接生效的具体行为,在整个环境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环境行政执法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和奖励表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从而协调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改善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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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娟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9,(6):58-59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公众参与原则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或者称之为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环境决策参与权,即保证给予每个公民参加环境政策决策的机会。最后是当环境或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保证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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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违反我国行政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1公民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并非都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只有在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和能力的情况才成为行政处罚的运用对象。《行政处罚法》从年龄及精神状态两个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1.l年龄公民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的年龄分为3个时期:完全适用行政处罚时期——公民实施违法行为时年满18周岁;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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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公民环境权利的行使受到很大限制。在探讨环境侵害的基础上,对如何将环境侵害赔偿标准具体化提出了一些意见,以便使公民能真正拥有环境权,司法或行政机关能妥善处理环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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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及环境科学的哲学概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哲学层次上考察环境和环境科学有关问题,对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与环境科学的发展具有世界观与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环境是一个哲学范畴,是主体活动赖于进行的自然、社会、人文条件的总和。环境哲学承认环境的价值因素,引入环境价值系统,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环境哲学将伦理观引入自然环境之中,倡导人类须规范其行为、尊重自然环境有其存在与发展的权利。环境哲学寻求从根本上解决人类自身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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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环境权益理论是环境法基本理论之一,发展该理论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环境权益,其客体包括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与环境相关的物、行为和活动,环境(景观)舒适性和精神美感性;环境权益的分类,按主体不同分为人类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环境权益具有三项基本环境权能,即环境的资源权、环境的人格权和环境的精神美感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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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国家是环境法的两大主体,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支撑起环境法的整个体系,两者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如何优化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之关系,对于促进环境法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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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于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捍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以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以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于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全怨以宪法上的基本权为根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以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而取得诉讼资格,当原告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被任意忽略或作为基本权的权利受到严重而不能忍受的侵害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如第三人竞业诉讼,可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2款关于自由权的保障提起撤销诉讼,也可以依据该条款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益的保障捍邻人诉讼,百建筑法上的邻人诉讼,得直接基于基本法第14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提起撤销诉讼等。此外学说和实务也承认基于由宪法和法规整体所演绎出的“一般法原则”,如原告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也有诉讼资格,这是基于建筑法而发展出来的“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或顾及,若对此任意的不予考虑、基酌或顾及。则人民可以受侵害为由提起撤销诉讼,可见,“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的适用,使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也成了“公法上权利”而被允许提起撤销诉讼,由此,对于那些规定人民参与行政程序的法规,只要该规定并未明显地以使行政机关获得更好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则在此范围内该有关公民被承认具有整体上被保护的法律地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环境行政诉讼,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程序的规定,环境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得珠起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等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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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公示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和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是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制度的实践创新。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维护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