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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日益扩张,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大,国家纷纷将严重违反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很多国家使用空白刑法规范来界定环境犯罪.“这种空白构成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通过‘补充’法规中规定的对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完全的表述,才能完整地构成.”这种补充空白刑法中空白部分的规范通常被称作补充规范或空白规范.本文主要探讨补充规范的识别及其与环境犯罪构成要件已有内容的衔接,进而完整地评价环境刑法规范,正确认定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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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刑罚处罚、比较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如与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以及因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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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 ,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 ,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 ,在各种措施当中 ,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鉴于此 ,我国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根据该章节的规定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 ,除“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少数罪名外 ,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 ,而没有以危险犯作为处罚对象。这就是说 ,只有当危害环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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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有关公害犯罪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于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解决,尤其强调运用刑罚手段来保护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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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进日“洋垃圾”犯罪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主权的维护和对进口“洋垃圾”活动的管理。这些规定是我国用以打击各种进口“洋垃圾”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新《刑法》对进口“洋垃圾”犯罪的规定包括进口“洋垃圾”犯罪行为的界定;实施进口“洋垃圾”犯罪的主体;对进口“洋垃圾”犯罪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分述如下: 一、进口“洋垃圾”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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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而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一种法律的倒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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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中,第三方运维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处罚以及联合惩戒,也未被追究单位犯罪。长期来看,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处罚办事人员不处罚领导、追究违约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依然无法遏制第三方运维企业作假,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严惩重罚制度。建议完善以下规定,落实对运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运维机构不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不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悖论;二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将本条立法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拓展至第三方运维企业,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是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去掉"弄虚作假""故意"等容易导致主观过错认定难、门槛高的用词;四是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强化惩戒措施;五是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时规定"从业禁止";六是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七是探索"按件计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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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是犯罪的本质,不同法益选择会导致犯罪构成上的不同和罪状表述上的差异,并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环境刑法应以生态安全法益保护为理念,将生态危害性作为有关生态环境犯罪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将那些具有严重生态危害性并且非动用刑罚不足以有效遏制的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并类型化为危害生态安全罪,加强生态环境犯罪预防和生态安全保护,使刑法真正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防线,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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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犯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出了环境违法犯罪的严重现状,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程序法对起诉私权主体的规定和公权主体的缺位不利于鼓励环境保护;实体法的处罚偏轻不利于抑制犯罪,不具体的罚金刑有可能成为法官寻租的工具。从司法来看,涉及公共性的环境案件,存在环境起诉的搭便车和巨大的交易成本,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使得本来处罚轻的立法在司法的环节进一步“缩水”,以至于使得环境违法犯罪成为一种“盈利”的产业。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环境犯罪的“理性选择”及法律规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环境公诉制度、放宽起诉条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环境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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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岚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4,6(3):53-55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本文阐述了犯罪构成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的内容、意义和处罚原则,同时着重分析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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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各类重特大环境事故频频发生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的同时也暴露出在环境治理措施上的诸多不足,这其中就有我国环境刑法的若干缺陷.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环境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几乎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加之在刑罚配置、犯罪范围等方面仍不合理,至今没有对环境犯罪治理起到明显作用.环境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治理要突破传统过失犯罪理论的桎梏,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问责的双重机制,这其中就不能忽视过失危险犯的价值.本文结合国外有关立法探讨了在环境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通过刑法修止案或制定刑法特别立法,在部分环境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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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岚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3):53-55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本阐述了犯罪构成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的内容、意义和处罚原则,同时着重分析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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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当建立何种性质的按日连续处罚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历史沿革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机制.必须指出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例如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一种"民事处罚"措施(例如美国),而我们试图呼吁立法者建立的按日连续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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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后,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刑法》在立法模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刑法规范相协调等问题上还存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