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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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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成龙 《环境》2001,(2):22-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为提高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质量,为环境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提供科学依据。本文就目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作中,分析和探讨了几个需要特别重点关注的问题,供有关人员借鉴。  相似文献   

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这  相似文献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义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这一法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5.
游成龙 《环境》2001,(3):36-3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相似文献   

6.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法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中的“未经批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已报送,但环保部门尚未作出是否同…  相似文献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n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相似文献   

9.
<正>自国家公布实施新《环评法》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也紧随其后,于近日印发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厘清省、市两级环评审批具体权限和职责分工。《办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相较于2012年版本,此次新修订的  相似文献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颁布对于环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环评工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本文探讨了该指南的实施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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