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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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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一九七八年五届人大制定的新宪法总纲第六条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十一条又写明,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柒和其他公害”。这就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确定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性质以及国  相似文献   

2.
<正>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让损害生态环境者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试图破解的问题。尽管《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山岭、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宪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新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律原则。这就在具有最大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也对环境保护作了专条专章的规定。我国新宪法与“六·五”计划对环境保护的这些庄重规定,说明了环境保护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一种公共财产权形式。法律上称为全民所有制。除少数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外,其他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真正的使用者只能获得某一段时期的用益物权,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从40到70年不等的使用权。往往在土壤污染的状况被揭发出来之时,土壤使用权人已经不复存在或换作他人。  相似文献   

5.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将属于自己的权利委托给经选举产生的政府,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有决策失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人大是追究政府责任的问责主体。为了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硬指标,  相似文献   

6.
《河北环境保护》2007,(3):22-23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7.
露天矿山的开采,不可避免的要毁坏一些土地和森林,破坏一些自然环境。为了弥补这些损失,《土地管理法》第18条、《矿产资源法》第18条和第30条都分别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利用的土地,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然而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近几年来,笔者多次参加过云南冶金和地质系统的有关专业  相似文献   

8.
国际海事组织的MARPOL73/78,全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称《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按照该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这里的“一个整体文件”,应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共二十条法律条款,“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仲裁”两个议定书,以及公约附则Ⅰ、  相似文献   

9.
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于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捍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以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以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于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全怨以宪法上的基本权为根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以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而取得诉讼资格,当原告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被任意忽略或作为基本权的权利受到严重而不能忍受的侵害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如第三人竞业诉讼,可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2款关于自由权的保障提起撤销诉讼,也可以依据该条款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益的保障捍邻人诉讼,百建筑法上的邻人诉讼,得直接基于基本法第14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提起撤销诉讼等。此外学说和实务也承认基于由宪法和法规整体所演绎出的“一般法原则”,如原告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也有诉讼资格,这是基于建筑法而发展出来的“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或顾及,若对此任意的不予考虑、基酌或顾及。则人民可以受侵害为由提起撤销诉讼,可见,“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的适用,使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也成了“公法上权利”而被允许提起撤销诉讼,由此,对于那些规定人民参与行政程序的法规,只要该规定并未明显地以使行政机关获得更好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则在此范围内该有关公民被承认具有整体上被保护的法律地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环境行政诉讼,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程序的规定,环境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得珠起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等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发展迅速。 1979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 ,198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进行了修改 ,后又相继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5部环境法律和 9部相关资源法律 ;《刑法》设立了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规定 ,发布了 2 8件环境法规和 70余件环境规章 ,签署了 2 9项国际环境条约、公约 ,制订了 90 0余件地方性环境法规。《宪法》第 2 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植树造林 ,保护林木。”第 2 2条规定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  相似文献   

11.
机构安排、管理流程及利益相关者的分析中央机构在中国,土地为国家所有,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由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行使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权。除了国土资源部以外,还有其他一些部委也就土地问题的有关方面不同程度地参与士地管理。主要有:(1)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污染防冶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编制  相似文献   

12.
一、1972年修改联邦宪法之前的环境立法状况过去,环境保护这一概念,在联邦德国的宪法上是不存在的。联邦德国的法学界人士为在宪法上寻求法律根据,曾经付出了努力。在国家根本大法——联邦宪法上有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权有关的规定,如联邦《基本法》即《宪法》第一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 定义 原第二十六、二十七款条文更改如下: 二十六、虽在本条第六款内已有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戊以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新油船”系指: (一)该油船的建造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 (二)在没有建造合同时,该油船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者;或 (三)该油船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者;或 (四)该油船曾进行了重大改建: 1. 其改建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  相似文献   

15.
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宏 《环境导报》2000,(5):42-43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物 ,管理社会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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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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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18.
《环境导报》2003,(20):30-30
某读者问:我市孙李村某养鸡专业户在居民区的空院子里养了千余只鸡。夏季一到,臭气熏天,苍蝇满天飞,蛆条到处爬,给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群众怨声载道。请问:第一,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大气污染危害”?如果是,危害程度如何确定?第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里的“恶臭气体”当然包括畜禽饲养场排放的恶臭气体。根据这一规定,饲养场的经营人便有义务防止其活动造成周围居民区污染…  相似文献   

19.
(1975年12月8日公布,1985年4月1日修订)瑞士联邦会议根据1971年10月8日联邦选第22章第1条 b 款和第23章第1条 a 款防治污染、保护水体而制订出水体保护法。兹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20.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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