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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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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保护》2005,(12):80-80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2.
《环境保护》2005,(9):77-77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建筑工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中执行噪声排放标准的请示》(厦环[200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3.
《环境工作通讯》2002,(10):25-26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收费问题,我局此前以《关于污水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211号)函复你办。根据国家和有关地方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现就排污加倍收费的适用条件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4.
《环境导报》2003,(3):27-27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具体征收依据如下: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2、《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3、《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苏环监理[1999]12号、苏价费[1999]69号、苏财综[1999]60号)4、《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苏环监理[…  相似文献   

5.
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为使排污费征收工作顺利执行新标准,现将新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刊载于后,以供参照。  相似文献   

6.
《环境工作通讯》2008,(1):I0016-I0016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省《关于征收采碎石场排污费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7.
《环境工作通讯》2002,(10):24-25
你办6月14日来函及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区环保部门向企业收取有关排污费问题的请示》(新减企负办[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污水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相似文献   

8.
2011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r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发[2011]53号),要求全国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全国开始试点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  相似文献   

9.
《环境工作通讯》2008,(7):I0033-I0033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辽环[200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10.
《环境保护》2007,(24):9-10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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