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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9-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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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机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一种有效途径.本文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历程,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机制,基于我国发展实践分析赔偿机制运行面临的诸如环境污染损害难以量化、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等瓶颈问题,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水平、营造发展社会氛围等相关建议,以期为有效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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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到该险种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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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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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俗来说是由保险公司向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提供保险,一旦企业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负责帮助企业理赔,企业仅需支付一定数量的日常保险购置费用的保险方式。保险模式依据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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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突发故障,污水漫入农田造成农民损失,大批农民围厂堵门要求赔偿,老板四处筹钱焦头烂额……随着污染事故频发,如何避免这一幕频频上演备受关注。除了污染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是否也要纳入绿色保险范围?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在广东省全面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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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可行性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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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8,28(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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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政策,堪称继绿色信贷之后亮出的环保新政“第二剑”。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来埋单。如果企业参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不过,由于绿色保险政策具有保护排污企业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应在后续制度中谨防“绿色保险”成为企业肆意排污的“保险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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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法解释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救济机制的必由之路。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真正建立和运行,需要运用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思想对传统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合理贯彻环境法的理论思想,运用风险预防、生态正义之理念,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环境权等理论思想进行理论诠释,在保险方式、责任基础、承保范围、赔付范围及赔偿限额等方面构造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风险预防、损害救济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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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保护》2008,(11)
继“绿色信贷”之后,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被称作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保险”制度,2008年2月18日正式对外公布。按照环保部门和保监会签署的《意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尤其是近年来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将被要求参与此项制度的试点。11月10日,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研讨了建立绿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问题。针对大家十分关心的环境政策问题,本刊编辑部整理多方资讯,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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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这刻不容缓的局势,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也逐渐发展起来。但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各方面的立法和规定都不太健全,想要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十分匮乏,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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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应从市场入手,综合运用多种经济刺激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典型的经济刺激手段,通过成本——收益的方式调动企业自主防污积极性,并为污染防治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比较分析,相较于其他经济刺激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成本低、刺激性强、市场广、秩序性强等优势.应推行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投保模式,扩大投保基数;合理设定赔偿限额;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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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依靠市场的环保长效机制,开展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先行一步,通过选择本地区污染事故易发的行业、企业、工业园区等,研究、设计和实践符合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评价规范、监管体系,为全国范围内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