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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明确致一人重伤即可定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将严惩环境监管失职、单位犯罪及环境污染的共同犯罪,从而大大提高了环境犯罪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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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同时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解释》的出台严密了刑法保护网,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具体指导。但是如同立法一样,司法解释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本文将对《解释》第1条第2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中诸多不明晰之处加以梳理,进而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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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刑罚处罚、比较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如与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以及因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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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保护》1995,(7):2-7
199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将199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告如下:一、环境状况(一)环境污染状况1.污染物排放(1)废气1994年,全国废气排放量(不含乡镇工业)11.4万亿立方米(标)。废气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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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第四十三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部79,现行1989年)。《大气法》第四十七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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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当天正式施行,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司法实践提供技术支撑,为从严治理环境污染,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法理依据。本文在分析《解释》立法目的和要点及内容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以积极应对《解释》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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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监测站角度出发,就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探讨,并就基层监测站该如何应对本规定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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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郭庚茂2月14日签署[2008]第2号省政府今,公布了《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省环保局姬振海局长就新制定的《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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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以专节的形式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被作为重要的罪种首次确定下来。该罪的确立,对遏制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状况,统一和完善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体制,加速我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的接轨,更好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新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给司法机关正确地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为准确地界定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笔者就新刑法的相关规定略抒已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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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的《规定》是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环境保护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以罚代刑,确保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制定的。第一、该规定明确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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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对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中常常碰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初步解决办法。一、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即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若发生赔偿污染纠纷,“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