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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及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损失.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我国《环境保护法础文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相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均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H小时内一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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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都有因环境污染纠纷激化群众采取过火行动而触犯刑律的事件。执法机关处理这些时,习惯于只按刑法办事而忽视了环保法。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怎样对待和干予这些事呢,我们的体会是:环保部门应该依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污染事实为依据,以环保法规为准绳,就地及时处理好污染纠纷,来伸张正义,维护环保法的尊严。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红旗钢铁厂与峡山口乡龙华村下古村民小组群众,由于污染纠纷激化,发生了农民集体挖电缆线事件。事后,湘谭市公安局湘江分局逮捕了下古村农民曾庆林和黄科生。我办经过初步了解,觉得案子涉及到污染纠纷,不能简单地依刑法论处。于是,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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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处理,上述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间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承认这些法律规定,对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曾经和正在起着很多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涉及到有关举报责任、调处地位、制裁力度等方面的情况时,往往显得不够完善,或者说是不够清晰,不够明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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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市场关注度和公信力的考虑,媒体普遍把报道“圆明园事件”看作是一次吸引眼球的契机。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一经《人民日报》曝光,其他媒体立即跟进,从报纸到电台、电视台,无一不被牵动着神经。不少媒体以较大篇幅甚至整版篇幅对整个事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与跟踪:展开公众参与讨论、对相关人和部门批评报道、深刻反思,等等,基本上起到了传媒应有的作用,较好地发挥了舆论先导与监督的功能。从圆明园防渗工程被曝光,至湖心岛出租事件,再到圆明园内私盖别墅等一系列所谓的“问题”报道,我们可以看出,媒体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力图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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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自发生到现在,灾区没有因环境污染而发生一例次生灾难事件,也没有因环境污染而使抗震救灾工作拖延或滞缓,更没有出现重大环境事件造成人心慌慌的局面。这都归功于环保部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冷静、科学的处理和与地方环保部门同心协力、克服苦难的中国环保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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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先后出现什邡市蓥峰实业有限公司化学品泄漏事件、什邡市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硫酸泄漏事件、德阳市四川绵竹华丰磷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和泥磷受到威胁事件、川西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污染地下水事件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及时反应,迅速派出应急人员前往现场督导,及时采取措施,使得这些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置。经过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保证了当地饮用水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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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韶关段镉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近几年,我国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尤其是一些特大、重大环境污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如何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做到判断准确、措施有效、处置及时,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已成为当务之急。2005年1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接到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北江韶关段水域镉污染的情况报告,反映韶关市环境监测站在常规监测中发现北江干流5个断面镉平均浓度0.002-0.069mg/L(地表水Ⅱ类水体标准0.005mg/L),最大超标12.8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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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这群人带动的这个事件的出现,会标志着中国民间环境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公众因事件而聚集,所关注的事件优化后,关注者会解散,再自由地到另一个可关注的事件中集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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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谓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主要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等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是指:“民事行为论”、即认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无政论”,即认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对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处理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目前“二论”已成为影响我国行政处现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如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是民事行为,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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