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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贵阳、无锡等地设立环保法庭、允许环保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以来,环保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理论界反对的声音占了上风,而实务界多持赞同态度。昆明先是允许环保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来则又以“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为由对环保机关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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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朵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公益的有效途径,符合当下我国社会和法治的需要。但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检察建议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检察建议的合理性、检察建议履行行为的标准及评价制度的缺失等,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价值偏差。通过对检察权与监察权概念及性质的界定,提出通过监察权与检察权二者权力互补这一途径,解决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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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作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制度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足于该制度整体框架和立法沿革的认知,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进行专门探讨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当前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起诉人”的职能定位不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界限模糊,以及制度的具体规则存在不足等。通过成因分析,继而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即应当坚持法律监督基本职能不变,明确公益起诉人的职能系“履行职责”;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加强内外制度衔接机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江苏启东发生的因环境信息不公开,民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切入口,指明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政府若怠于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的职责,公民为此寻求司法救济,由于在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申请资格存在严格的限制,诉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因而有必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于此,本文详细介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内涵,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基础,并就建立此制度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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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衔接,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起着督促和过滤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公益诉讼还处在发展初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运用中的诸多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案件线索来源太过单一、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不明确、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等.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诉前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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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立案难、如期审理难和信息获取难等问题。为此.应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制度;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还应落实监督机制,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审判.解决拖延判决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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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
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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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领域,如何通过引入和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矫正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一直是公益诉讼的热点。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有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紧跟改革新动向,在诉权行使、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加快试点工作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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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5)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自身的特殊性、保全主体不明确、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环境公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时的证据保全问题进行探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保全主体、方式、条件,增设环境公益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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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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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 《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4,(4):21-23
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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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17.
赵洋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4)
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的规范分析,发现我国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并不明确。完善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的出路在于:在立法层面,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法律层级的特点合理界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在监管机制层面,加大乡镇人民政府环保机构及人员的配置,实现与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的衔接;在司法层面,推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纳入原告资格范围。 相似文献
18.
虽然新的《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优化举证责任由此成为环境诉讼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优化程序法,还需要在实体法、立法宗旨、执法理念上予以突破。综合现实案例和他国环保法的经验,"谁接近证据谁举证"和"谁反驳可能性谁举证"的原则、环境公益诉讼、举报人制度等对于完善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有法律上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设立,正式确立了"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目前,中国虽然在积极推进各级法院系统分步、有序地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但是有关的外部和内部设计仍存在困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符合中国司法改革的外部诉讼机制和内部审判机制。于外,需要扩大诉讼主体和受案范围,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于内,需要合理设置审判机构,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设计合理的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