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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量控制计划或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将出现新的污染源,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一步增加,如果超过环境容量,根据总量控制原理,则必须对原有的总量控制计划或方案进行调整,保持总量平衡。由此可见,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打破了总量控制区域内各污染源允许排放量之间的平衡,必须对各单源允许排放量进行再分配。因此,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模式,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保证区域总量控制计划的稳定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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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汽车污染物排物标准,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了汽车污染物的来源与排放过程,简介了国内外实施汽车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控制汽车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从而说明实施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促进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控制汽车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及人体,健康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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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5,(3)
<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补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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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保护饮用水的水质为出发点,控制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为目的,本文介绍了有机污染物对饮用水水质的影响,着重从治理污染源和加强饮用水的深度处理等方面讨论了对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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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总量控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逐步走向深入并真正收到实效,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中有关核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行为的有效约束,企业排污权的转移与交易、区域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调控,以及如何确立该制度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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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实施总量控制的工作中,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加以研究,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一、要提高制定总量控制指标的科学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允许的限度内而实施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其目的是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要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必须不大于环境容量,因此,环境容量是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和归属。目前在实施总量控制的实际工作中,对环境容量的研究显得滞后,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主要是以某一行政区域或控制单元内企事业单位排污申报登记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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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1994,(1)
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最近开始实施。这是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对污染物的控制已由过去的以浓度控制为主转向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并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和有关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制定的。 据介绍,污水排污是指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的废水,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按照规定每排放1吨污水收费0.05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计征污水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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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2年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收排污费。国家环保局1988年颁布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从“排污收费”到“排污许可证”制度,使污染物管理从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这是我国污染物管理的重大发展。实施污染物浓度控制方法(排污收费),首先,它仅仅控制了污染物质的浓度值,无法控制污染物质对一定区域的输入总量。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各个单位单项污染物质排放达到标准,但许多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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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公报(一九九八年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8年,集团公司认真贯彻全国第四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不断深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行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大力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加大污染治理投资的力度,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考核,使集团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进一步提高,为2000年实现工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奠定了基础,促进了集团公司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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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重金属污染已成为我国的重大环境问题。对有毒重金属污染进行有效监管,首先,必须明确认定,对第一类污染物实施《源头总量控制》是污控执法和促进经济结构改革的保证条件。这种监管方式自2008年《笫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产排污系数手册》公布以来,更具有切实实施的可行性。《源头总量控制》与《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两种监管方式既是各自独立、缺一不可,又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关系,目前一些地方的规划管理者模糊和混淆了两类污染物和两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笼统以《水环境总量控制》来监管所有污染物,丢弃了《源头总量控制》,使本应严加管理的饮用水水源地丧失了控制第一类污染物的能力。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水质指标与我国实际的水环境背景值有很大差距,存在"放宽允排量"和"价态转化引发危害"的问题,以一个10t电解铅的企业为例,证明两种监管方式的铅允排量相差甚大。总之,把第一类污染物与第二类污染物统一实施《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将带来众多的危害,应当严格实施《源头总量控制》与《水环境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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