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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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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闻     
《环境教育》2015,(Z1):66-67
<正>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环保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有望缓解。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该司法解释6日起施行。《北京晨报》外来物种入侵我国形势严峻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已成为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际上最具威胁性  相似文献   

2.
于文轩  景璐 《绿叶》2013,(9):61-65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立案难、如期审理难和信息获取难等问题。为此.应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制度;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还应落实监督机制,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审判.解决拖延判决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界定,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责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预计会逐步得到解决。"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解释》中都有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章节,这样‘三位一体’,环境公益诉讼今后没有了制度上的障碍。"刘林说道。刘林,安徽高  相似文献   

4.
针对环境纠纷增多,现行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带来新问题,文章在结合典型案例阐述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范围,提出保障普通公众诉讼利益配套措施。通过阐述环保公益团体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与分工,对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趋加剧,地球环境不断恶化,由此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环境争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最有强制力、最为公平正义的终局解决办法,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最有效途径,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起到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相似文献   

6.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上找寻出了解决环境案件的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验证,然而我国并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概述,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弥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7.
从莱德劳案看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运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国环境诉讼中,美国环境公一民诉讼制度无疑是最为成熟和极富特色的公益诉讼类型,自实施以来,对美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律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各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所不可回避的考察对象。其中,地球之友等环保组织诉莱德劳公司案(Friends of the Earth,et al.v.Laidlaw,Inc.)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8.
周训芳 《绿叶》2014,(7):30-36
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将面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而环保法庭并不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从技术层面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最基础原因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列举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法院应当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形势,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新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并完善相应的立案机制,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扫清司法障碍。  相似文献   

9.
如今,生态和环保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从而以牺牲环境为基础,生态日益遭受破坏,我国生态保护的意识已逐渐苏醒,并加以重视。以2015年的试点工作为为起点,开启了两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现试点工作结束,在这期间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需进一步找出问题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0.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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