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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立案难、如期审理难和信息获取难等问题。为此.应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制度;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还应落实监督机制,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审判.解决拖延判决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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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上找寻出了解决环境案件的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验证,然而我国并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概述,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弥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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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将面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而环保法庭并不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从技术层面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最基础原因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列举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法院应当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形势,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新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并完善相应的立案机制,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扫清司法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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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莱德劳案看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运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国环境诉讼中,美国环境公一民诉讼制度无疑是最为成熟和极富特色的公益诉讼类型,自实施以来,对美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律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各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所不可回避的考察对象。其中,地球之友等环保组织诉莱德劳公司案(Friends of the Earth,et al.v.Laidlaw,Inc.)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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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生态和环保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从而以牺牲环境为基础,生态日益遭受破坏,我国生态保护的意识已逐渐苏醒,并加以重视。以2015年的试点工作为为起点,开启了两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现试点工作结束,在这期间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需进一步找出问题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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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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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关注。无论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均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新的篇章。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优势明显,却任重道远,相关制度与机制仍在试点与完善之中。因此,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以对此问题做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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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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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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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娇 《国外农业环境保护》2010,(6):17-19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城市企业向农村转移等带来的工业污染使得农村环境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本文从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出发,通过对现行体制下解决农村污染方法的分析,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提供更优的法律诉讼途径,使农村环境保护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和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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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我国具有理论上的依据,但是具体的构建尚需要借鉴成熟经验.本文介绍了世界公益诉讼的典范--美国环境的公民诉讼和具有巨大创造性的印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两个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经验,给我国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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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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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的《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优化举证责任由此成为环境诉讼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优化程序法,还需要在实体法、立法宗旨、执法理念上予以突破。综合现实案例和他国环保法的经验,"谁接近证据谁举证"和"谁反驳可能性谁举证"的原则、环境公益诉讼、举报人制度等对于完善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有法律上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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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法治社会中如何通过司法保障公共环境权利已广为人们所关注,并从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环境司法的发展与现有的环境状况仍不相称。法律规定和应有制度的缺失,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从实体到程序的正当性均受到质疑。面对困境,需要从立法、观念、技术到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在立法上为环境诉讼提供正当性依据与源泉,在观念上让环境权利得到张扬,并规范损失评估、完善配套制度,为环境诉讼提供技术和执法支持。确保环境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