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 毫秒
1.
尽可能让更多的公众旁听庭审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6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1.6亿余元数额的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赔偿款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庭审引起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多家媒体以“1.6亿元天价赔 相似文献
2.
3.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水生动植物资源损害情况、致害因素以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准确判定是确定赔偿并公正判决的基础,对于能否通过诉讼达到修复生态损害、维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鉴于此,本研究通过梳理、分析474件涉及水生动植物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文书,结合前期学者研究和个别案件探究,从鉴定评估的主体、内容、结果三个方面,评析当前公益诉讼案件中水生动植物资源鉴定评估状况。结果发现,公益诉讼中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损害评估存在评估主体制度不健全、评估标准和规范不完善、评估结果可靠性欠缺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应当充分考虑水生动植物资源的特殊性,加强评估主体的制度建设、明确并细化评估标准,及规范并落实评估相关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5.
基于犯罪经济学视角探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发现其存在惩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不足的问题,以至于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人犯罪意愿高.同为保护环境公益而产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通过"并用"或"附带"*的形式,增加惩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补强刑事治理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7.
8.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官司从地方中院打到地方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走完了所有的法律审判程序。然而,这起被媒体和专家贴上"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标签的案件真的尘埃落定了吗?此案又给我们带来哪些借鉴和思考? 相似文献
9.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上找寻出了解决环境案件的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验证,然而我国并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概述,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弥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10.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1.
如今,生态和环保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从而以牺牲环境为基础,生态日益遭受破坏,我国生态保护的意识已逐渐苏醒,并加以重视。以2015年的试点工作为为起点,开启了两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现试点工作结束,在这期间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需进一步找出问题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2.
刘洁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2):32-38
基于现行立法规定的多元起诉主体,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解决诉讼冲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依据相应的设立标准,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设置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协调融合.其次,按照环境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案件范围二分,在此基础上根据顺位设计的标准合理划定三类主体的起诉...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案件现有的赔偿方式,已无法合理地减轻环境侵权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通过对42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统计与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有"填平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赔偿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严重侵害生态与社会利益。在剖析司法审判实践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构建,以期推动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提升。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2013年7月12日至14日,由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主办,由美国公益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协助承办的为期3天的"环境NGOs提起公益诉讼能力建设公益培训"活动在京举行。此次活动邀请了有关环境NGOs成员和在NGOs做志愿者的律师近30人参加,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华环保联合会、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以及审理过环境案件的人 相似文献
18.
由于自然生态资源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传统的环境诉讼只可以解决一部分成本外摊行为,并且司法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责任追究等一直都是问题。因此,需要寻找公益诉讼的突破。这种突破必须在实体权利的描述上有所创新,强调每一个人和环保组织都应当享有维护公有生态的起诉权利,赋予公众"环境权"。 相似文献
19.
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但两年后的现实是:无米下锅。云南省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在审理非环保的案子,共7个环保法庭,至今都没有审理过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20.
王雪娇 《国外农业环境保护》2010,(6):17-19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城市企业向农村转移等带来的工业污染使得农村环境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本文从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出发,通过对现行体制下解决农村污染方法的分析,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提供更优的法律诉讼途径,使农村环境保护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和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