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京都议定书确定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以来,国际碳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全球化、金融化的发展趋势。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国际气候谈判的本质,一是发展空间的争夺,二是经济利益的竞争。由于碳市场具有政策兼容性强、区域行业拓展性强和金融衍生性强三大优点,国际碳市场将是各国经济利益博弈的主要载体,市场机制将成为未来全球气候协议的核心要素。通过深入分析市场机制与全球气候谈判长期目标、资金、监测报告核查以及行业减排等重要议题的密切关系,提出了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核心利益之一就是旨在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碳市场。一方面通过控制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市场、金融等体系和规则主导话语权,继续保持发达国家在全球低碳发展下的经济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则可巧妙逃避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与气候债务。基于国际碳市场发展的深刻背景与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情况,对中国发展碳市场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目标应服务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政策和目标;二是中国碳市场应以实体经济为主体,并服务其升级转型;三是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首先必须考虑区域不平衡的原则;四是中国碳市场的国际链接应与中国金融体系的对外开放进程结合,特别是应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相结合。  相似文献   

2.
随着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逐渐深入,世界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达成了一系列国际性公约,在此过程中,"碳中和"的概念被提出并得到社会各界认可,特别是《巴黎协定》和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促使碳中和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较快发展阶段,实现碳中和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但这一过程也是孕育和创造新发展机遇的过程,是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碳中和技术体系的构建需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分析能源供给侧和消费侧两端需求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立从低碳到零碳和负碳的技术体系布局与发展路线图,为科技支撑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最终实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持。依据这一思路,文章提出了节能提效低碳技术、零碳电力能源技术、零碳非电能源技术、燃料原料替代技术、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削减技术、CCUS技术、负碳技术和集成耦合与优化技术八大类技术组成的碳中和技术体系。  相似文献   

3.
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离不开气候变化科学认知的进步。随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宣布其碳中和目标,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正经历着从科学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到低碳转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统变革。文章通过追溯全球气候治理的历史演进和碳中和的科学基础,指出气候变化科学进步在量化温室效应、明确当前气候变化归因和估算碳排放空间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促使气候治理由定性描述逐渐转化为定量目标,同时确定了通过碳中和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文章通过系统分析中国气候变化科学现状,指出尽管中国科研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重大研究成果不足,研究领域分布严重不均衡、影响面窄,不足以有效服务国家气候变化内政外交等。中国碳中和之路任重道远,急需科技支撑助力。文章最后提出应围绕实现碳中和目标,优化完善中国气候变化科学建设,建立气候变化科学的“1+N”发展体系,引导研究与发展需求相结合;建立对应人才体系,在国际气候治理中积极有效地发挥中国智慧,助力中国碳中和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作为调和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减排工具,碳交易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中国减排目标的实现与经济模式的选择。本文通过构建点弹性与弧弹性两类Tapio脱钩指标,基于倍差法(DiD)与半参数倍差法(SPDiD)分析了2007—2015年碳交易机制对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与碳排放脱钩水平的影响,为助力中国摆脱碳陷阱、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参考。研究结果表明,碳交易市场能够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性转换为内部性,促使试点地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由此中国碳试点政策的提出与实施并未导致试点地区GDP与人均GDP增速放缓;同时试点政策促进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可转换为促进碳强度的降低,则碳交易体系显著促进了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两者的脱钩水平,助力中国摆脱碳陷阱。基于市场机制的碳交易能够激励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由重变轻"、能源结构"由黑变绿",解决污染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且碳市场的构建有效实现了"碳试点计划"的目标,完成了碳交易体系构建初期的目的,达到构建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要求。应积极推进碳交易体系建设,发挥碳强度目标的碳脱钩功效,完善市场交易制度,维持市场运行稳定;全国统一碳市场短期应以推进碳排放和经济增长脱钩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减排与经济增长的关联,并积极发挥其创新效应。  相似文献   

5.
低碳经济下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为一种正在兴起的全新经济模式,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给企业会计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挑战.由此,在国内外最近研究进展的基础上,本文对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企业碳会计体系由碳财务会计体系与碳管理会计体系构成.前者研究内容涵盖低碳经济途径下企业碳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其核心是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信息披露内容及途径等;后者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碳成本与风险管理,以及与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的连接等,其核心是企业内部碳成本核算、管理与控制.本文旨在通过对碳会计体系之理论起源与实务发展、基本概念与系统边界、学科分类与逻辑关联、研究内容以及披露模式的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构建碳会计体系提供所需注意的原则及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碳中和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目标,提出以来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碳中和目标实现是一个复杂系统科学问题,涉及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人类圈等多圈层耦合过程与作用机制,需要跨学科交叉、综合与协同研究。简要梳理碳中和提出的气候变化和温控目标缘起,归纳碳中和实现的碳源、碳汇的多元路径,强调从碳源的需求侧推动可持续城市化对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并且可能是成本低、潜力大、更直接有效的方案途径。提出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下碳中和与可持续城市化研究领域8个方面的科学问题:气候变化—碳中和—可持续城市化关联关系、中国及各地区碳中和实现的路线图与时间表、城市区域尺度碳排放的精准核算、绿色生活方式与低碳社会、绿色生产方式与低碳经济、能源结构优化、风险与不确定性和碳中和长效机制的治理创新等,以及该领域当前研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7.
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要策略。本文总结了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目标和基本理念,综述了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低碳能源、财政、技术、交通、绿色消费、信息公开、国际合作、宣传教育等政策措施,指出日本低碳经济政策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第四部分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这一部分全面总结梳理中国“十二五”中后期和“十三五”以来实施的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并对政策的效果进行了深入系统评估。文章主要介绍报告第四部分内容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特点,解读主要结论,并展望未来政策。总体来看,“十二五”中后期以来中国采取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的建立完善,形成了规划目标引领、行政手段先行、市场机制跟进以及试点示范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在政策推动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取得积极成效,提前完成了对外承诺的2020年减排目标,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着眼于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以及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中国未来需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战略,制定和实施更有力度的气候政策,并付诸行动。  相似文献   

9.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