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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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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和地方政府规制污染企业减排的策略选择对于"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基于一个公众以健康损失和迁徙损失为代价要求地方政府规制污染企业减排的"公众不参与,政府不规制"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然后引入中央政府环保督查和公众参与第三方监管,构建中央-地方-公众三方非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借助数值模拟技术对模型收敛于理想"合作"演化均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央政府能够以环境行政管制调控地方政府不规制行为与动机,公众参与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以改变地方政府理性预期为前提,系统能够实现"中央给压力,地方来推动,公众都参与"理想演化稳定均衡。进一步研究表明,对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策略影响公众第三方监管可完全替代中央政府行政管制作用,有助于形成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政府"中梗阻"问题的共同制约机制。新时期,为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中国环境管理需要形成生态文明理性预期,建立环保督查长效机制;强化地方治污监督责任,落实企业主体治污责任;保障公众参与法律途径,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3.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4.
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区划内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主体,其环境保护义务的有效履行与行政规则的合理化程度密切相关。然而现阶段以"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为代表的地方环境行政规制,普遍存在规制目的错位、规制手段单一、利益衡量片面等合理性欠缺的问题,不仅致使环境公共利益的缓慢增进、治理成本的高额投入与民众的热切期许难以协调,且环境行政规制自身的效能、效率、公平性等方面亦无法兼顾。探究地方环境行政规制合理化欠缺的症结,规制目的—手段的错位不容忽视。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上普遍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规制目的与手段的理性平衡,其包含的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内涵分别从目的导向、实效导向、价值导向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借助主权性权力实施的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规制行为,应将比例原则作为地方环境行政规制理念及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之一,方能扭转官僚群体目的理性约束下规制目的的形式正当导向、传统思维固化下规制手段的命令控制型偏好、行政权力主导下规制利益的衡量缺失。具体而言,首先明确生态环境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以动态的环境质量实效考察促使地方环境行政规制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作为规制目的正当性的唯一考量;其次从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出发"多元因应"规制手段,将规制机关与被规制者在信息交流中达成的合意理性作为确定最小侵害手段的重要基础;最后实现地方环境行政规制的利益均衡,不仅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均衡,更应通过公众参与的程序正当确保公平分配环境负担。  相似文献   

5.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环境风险治理成为新课题,这是包括法律、公共机构、社会等使权力具体化的决策过程,且以整合的方式,通过广泛的行动者和利害关系人处理各种环境问题。论文认为在经济与科技理性独大和公众风险感知对专家知识提出质疑之后,信息扭曲、隐匿和程序参与及正当性不足正成为传统环境风险管制的最大挑战。制度逻辑正促使环境风险治理模式发生变革,应充分阐释环境风险治理的行政权正当性基础,基于合作国家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参与为基础的公私协力正成为环境风险治理的新模式,新模式是通过广泛的行动者与利益关系人处理环境问题的协同机制。在治理模式转型之下,通过提升国家立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政策制定能力、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社会主体参与的知识与能力等来形塑环境风险治理的结构。在制度建构上,应当反省长期以来技术与行政官僚的风险治理权威决策体系,在突破公私藩篱的基础上,推动科学民主化与扩大科学知识审查社群,以"生态现代化"为进路,就各种不同公私协力的类型来做不同的制度设计,通过风险交流与信息透明提升决策效能。其要旨在于,政府、产业和社会基于合作的参与,达成法律与政策目的。总之,在社会转型及风险多发的时代背景下,环境风险治理应当由传统的官僚、阶层、修补式、个别式、中央集权的命令控制路线,转变成强调预防、整合、参与、协商与弹性的公私协力模式。  相似文献   

6.
文章基于最优契约设计视角,剖析了地方政府的最优环境规制及其波动,并讨论了当地居民作为第三方引入的作用。首先,利用委托代理模型构建了以地方政府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并满足地方政府和企业激励约束条件的最优环境规制契约,该契约表明当保持地方政府高环境规制水平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处于同等地位,根据各自的收益分配来决定责任分担的比例,并与二者各自获得的中央政府的奖励比例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都不进行经济激励。其次,讨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在中央政府强力介入、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减弱和影响完全消失三个典型时期的周期循环波动及其机理,结果表明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于中央政府的强力介入,地方政府选择高水平的环境规制,这时企业生产努力水平和产量都较低,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也最低;当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减弱时,地方政府即使无法获得额外收益,也会通过相对降低环境规制水平来增加企业产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随之增加;当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完全消失后,地方政府为获得额外收益和完成中央政府的经济考核,会选择低水平环境规制,企业的产量达到最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最大,直至环境污染事故再次发生,进入下一轮的环境规制波动周期循环。再次,将当地居民作为第三方规制引入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中,得到包含第三方监管的最优环境规制契约,最优契约的关键就是地方政府要确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当地居民的收买成本,第三方规制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烫平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波动。最后,从解除地方环境规制部门与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以保持地方政府环境规制部门独立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保持企业独立性和建立包含当地居民或者社会团体的第三方环境监管组织三个方面提出减小中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波动、实现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最优契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合同环境服务(ESC)模式正在成为我国环境政策实践中一个重要的工具,其实质意义在于公共性视角,即将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其追求的第一目标。我国对合同环境服务公共性的相关研究主要有三条不同的进路:一是以"公民环境权"为核心追求的法学途径,主要集中于"环境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环境行政合同文本以及执行的相关监督、参与、法律保障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二是以公私部门合作治理为研究重点的公共管理学路径,主要以合同制治理环境公共事务的公共行政伦理及其制度化规制为研究热点,涉及的相关互动主体主要以政府—涉污企业—合同环境服务商—公众等,多元化、常态性的公民参与构成这一途径公共性的典型特征;三是以寻求合同环境服务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为目的的环境服务产业学相关研究的路径,它将合同环境服务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政府等相关主体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对环境服务产业的扶持等构成了这条路径公共性的主要内容。在本质上,这三条研究进路的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是围绕合同环境服务发挥作用所配套的制度、机制、程序、技术等支持需要依靠深入的改革去实现。  相似文献   

8.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博弈是当前中国转型发展的必然表现,政府作为环境保护主体行为的博弈性是现阶段中国式分权的必然结果。本文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源雾霾治理为研究对象,提出中国式分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框架下雾霾治理的基本假设,尝试从环境规制执行视角对中央指导、地方响应和企业执行的理想化"合作"博弈提出解决方案。以此构建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三方非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借助数值模拟技术对中央政府调控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实现理想演化博弈均衡的政策工具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查行政管制、"奖优罚劣"的专项转移支付、环保履责不力的政治处罚和环境保护税收留地,这些环境规制政策工具能够解决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雾霾治理集体行动中存在的目标不一致性问题。具体来看,中央环保督查强化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专项转移支付和环境税收收入"奖优罚劣"的规制刚性。三种政策工具的组合使用使得污染企业走向执行减排的演化稳定策略,而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是不监管。将环保履责不力的政治损失纳入地方政府效用函数,震慑于中央政府政治处罚,监管成为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而环境保护税收收入全部留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地方政府政治损失。进一步研究表明,对于治理成本的预期是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治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为了实现雾霾治理理想演化稳定均衡的帕累托改进,中央政府需要增强中央环境管理集权,避免地方环境规制失灵;扩大中央环保支出范围,建立地方减排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保履责,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支持企业环境技术创新,引导公众第三方监管。  相似文献   

9.
全球气候变暖正逐渐演变为影响人类未来发展的严重危机。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出将在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陆续出台“1+N”“双碳”政策体系。该研究通过两种典型的质性研究方法——扎根理论和制度语法学,对23份共计16万余字,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和省份颁布的“双碳”政策文本进行解码与分析,廓析中国“双碳”政策路径的要素结构和功能轮廓,厘定不同政策路径下的组态结构和规制强度。通过扎根理论研究发现中国“双碳”政策路径已然十分全面完整,其中:行政机制下的政策路径包括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管控、法规与标准体系、重点行业降碳治理、能耗总量与强度控制(双控)、生态碳汇;市场机制下的政策路径包括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转型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色金融发展、绿色转型发展。制度语法学分析结果表明:“双碳”政策路径以ADIC规范性陈述为主(177个,占比52%),其次是AIC策略性陈述(130个,占比38%),而ADICO规则性陈述最少,仅33个,占比10%。实现“双碳”目标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双重压力,ADICO的制度语法结构是最理想的政策陈述范式,因为该结构的政策规制强度更大,也更容易实现其治理效能。毫无疑问,政策规制是有效缓解“双碳”治理压力的重要抓手,更是确保实现“双碳”治理效能的确证性手段。政策规制主要面向高耗能高排放为代表的工业领域,依托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组织,以政治动员和行政法令为手段,推进高碳领域的“双碳”治理。通过进一步构建“双碳”政策规制机制的理论框架,按照规制强度将“双碳”治理分为“强制性治理”和“柔性治理”,提出两种“双碳”治理范式背后的底层逻辑正是行政机制下的科层动员和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同时,随着未来“双碳”目标的逐步实现及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逐渐脱钩,治理逻辑需要从“强制性治理”逐步转向“柔性治理”,从“行政科层制动员”转为“市场资源均衡配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模式主要分为属地治理与合作治理两种,合作治理已成为解决京津冀大气污染难题的共识。但从已有的治理效果而言,资源禀赋、经济结构、"政治位势"差异等引致的非对称利益博弈,使京津冀三方在治理进程中往往会偏好于不同的行动策略,呈现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动态性重复博弈。基于地区利益博弈视角与联防联控行动逻辑探索实现"常态化"跨域协同治理的动态演化路径,是实现京津冀大气污染有效治理的战略要求与必然选择。针对当前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实情,构建无、有中央政府约束下属地治理与合作治理"行动"博弈模型,探讨各方主体行动选择的演化路径与均衡策略。运用数值模拟方法比较无、有中央政府约束下各类协同因素变动对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联盟达成与巩固的影响,考察实现稳固性协同治理的动态演化均衡机制。研究发现:在属地治理模式下,无论中央政府是否实行约束,京津冀三方均倾向于选择"搭便车"策略,这将可能导致"诸侯治理"与"约束失灵"的两难困境;在合作治理模式下,基于共同发展利益目标,京津冀三方会更有效地选择合作治理策略,但存在基础条件差距所引致的行动"滞后性"问题,中央政府差异化约束是平衡地区发展差距、缩小行动策略"滞后区间"的有效保障。因此,京津冀三方要积极借助中央政府宏观约束措施的引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成本分摊机制、生态联动绩效机制等,通过生产技术创新、产业结构优化、新能源应用等途径全力挖掘提升合作治理收益、降低合作治理成本的潜力,以促进本辖区治理效益提升基础上的有效互动。同时,中央政府要基于京津冀三方的治理收益、成本差异,进一步研究如何以适当的约束措施与调控力度融入各类协同因素的调整过程,巩固京津冀"常态型"合作治理联盟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11.
政府环境监管与企业污染的博弈分析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不考虑环境成本追求利润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利用市场机制很难解决此类外部性问题,政府规制介入成为必然. 政府环境管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际上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可以用博弈方法来研究政府环境管制政策的效果.现有博弈分析中存在忽视环境污染给政府和企业分别带来政治成本与声誉成本的重大缺陷,造成理论不能解释现实世界.本文在引入上述成本的基础上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对政府环境监管与企业污染治理的互动决策进行深入探讨,结果表明: 减少政府因企业污染带来的收益、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加大对企业污染的处罚等有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而且,建立以增加企业污染的声誉成本以及提高地方政府纵容污染的政治成本等非物质成本的制度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12.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顺应司法救济逻辑顺位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之需求。当前,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偏离司法裁判逻辑、忽视预防性责任主体、受限于损害救济范畴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预防性功能彰显不足。现代社会下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但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必然会使行政权遭遇风险规制难题,美国货运协会案表明对环境风险行政责任的寻求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转向以公法责任为基础的公法诉讼类型,强化法定义务主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涵盖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行为。从逻辑进路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并在诉讼过程中纳入包含环境健康要素在内的风险考量,明确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确立多元主体诉权融合。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在坚持公法诉讼性质定位基础上,作出具备公法属性的立法思路设计,包括立法模式、风险范围及程序规则;二是通过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诉前程序的类型化、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完善风险认定体系这四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发挥其环境风险治理监督功能;三是通过细化风险认定标准、引入不同方式的诉前程序、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增加司法听证程序来重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诉讼预防性措施的优化适用。  相似文献   

13.
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困境归咎于政府部门环境规制行为的缺失,无法解释当前环保高压下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依然频发。本文将隐性经济纳入分析框架,构建了基于连续时间的地方政府与企业污染治理微分博弈模型,研究我国环境治理困境。考虑非产能预估和产能预估两种情形下的博弈主体的效用差异,得到了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各自的反馈均衡策略,研究发现:忽略隐性经济的存在,会高估政府环境规制实际作用效果;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和对污染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的处罚,虽然能够减少官方经济活动造成的污染,但是却会加大隐性经济生产规模,导致企业污染行为向隐性生产部门转移,造成表面治污的现象;社会第三方举报概率和地方政府对企业隐性经济活动的惩罚力度处于高水平时,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对隐性经济的影响会减弱;产能预估状态下,我国实际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抑制。同时,本文借助数值仿真发现,虽然产能预估可以改善环境状况,但是必须保障产能预估准确基础上,才有可能被政府部门采用。为突破当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地方政府提高环境规制强度时,应构建畅通的公众诉求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对企业隐性经济生产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政府进行环境管制过程中,经济惩罚为辅,凸显刑事处罚,避免企业为弥补政府经济惩罚造成的利益损失,而进行隐性经济生产;建立健全产能预估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生产企业上报实际产能,扭转地方政府信息劣势,保障产能预估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4.
环境规制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环境监管领域的着力点,对于全面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改善地方环境规制失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对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研究以此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2—2017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验证新环境规制能否提升重污染企业环境责任表现,并从地方环境监管主体的角度运用三重差分模型探究影响改革效果的因素。研究发现: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相比其他企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表现显著改善。通过促使重污染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该制度也推动了当地环境质量的好转,体现为省份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PM_(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 290、12 170 t和0.848μg/m~3。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地方政府更重视环境保护、对环保配置更多资源的地区,以及在法制环境和媒体发展更健全完善的地区,制度改革效果更好。研究结论表明,地方政府能否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取决于规制机构的目标偏好和行为逻辑以及第三方监督机制。重视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政府能够促进当地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的增强,而正式的环境规制能否发挥作用,与当地法制建设和媒体发展等非正式制度环境紧密相关。这为我国环境规制体系变革的有效性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能提供有益启示。据此,从提高企业对绿色发展的认识和实践、提高地方政府的环保偏好和监管水平、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三个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中国式分权管理、官员晋升考核的经济锦标赛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在多目标决策时更关注于经济增长而非环境保护,致使环境规制政策难以有效落到实处。基于国家和企业面临的日趋严峻的碳排放约束和2017年后逐渐形成的阶梯式碳税体系,构建了中央、地方双重治理体制下,中央、地方环保部门同碳排放企业间的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双层治理体制下实施阶梯式碳税政策对不同主体行为的影响。模型均衡分析和仿真研究发现:双重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经济绩效的追求会导致地方环保部门放松环境监管,弱化了环境规制的碳减排绩效;实施阶梯式碳税时,企业偷排行为与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成本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成本正相关,与偷排惩罚系数反相关,合理的碳排放标准对约束企业的偷排倾向和偷排量有重要影响;实行阶梯式碳税比单一的标准碳税对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绩效具有更好的激励效果,而单纯的经济手段无法激发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积极性,还应辅之以行政手段等其他约束措施。为强化环境规制政策效果,切实达成预期的碳减排目标,必须从制度上打破环境规制的中央-地方双层治理体制,改变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标准。探索实行环保部门的中央垂直管理并合理划分双方权限,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晋升考核,有助于更好地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激励;尽快建成完善的碳税体系和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科学制定阶梯式碳税标准和配额标准;同时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力度,引入第三方参与以降低环境规制的监管成本等。  相似文献   

16.
行业异质性导致出口企业在面对环境规制时采取不同的企业行为:被动型的"制度管理"或主动型的"技术创新",从而对行业出口技术复杂度产生不同的调整效应。本文将环境规制的"抵消效应"与"补偿效应"参数引入Hausman模型中构建环境约束下出口技术复杂度调整的理论模型,并在测算1995-2012年三位编码下27个工业行业的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基础上,用固定效应模型和系统GMM估计方法实证检验了环境规制对我国工业行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直接及间接影响。此外,本文还利用门槛面板模型考察人力资本作为企业吸收能力的替代变量在环境规制的出口技术调整机制中的门槛效应,进而估计出我国工业行业人力资本的最优"门槛阀值"。研究结论显示:在"补偿效应"与"抵消效应"的共同作用下,环境规制强度与出口技术复杂度之间表现出先负向抑制、后正向促进的U型特征;行业异质性导致环境规制对出口技术复杂度的调整效应不仅取决于环境规制的强度,还取决于行业自身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研发投入等要素禀赋。其中,行业人力资本的吸收能力是环境规制技术调整效应的门槛条件,即当行业人力资本水平跨越门槛阀值(行业员工人均受教育年限为11.49年)时,对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管制将促使企业选择主动性的"技术创新",从而对行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产生较强的"补偿效应";反之,即使在适度的环境管制之下,企业在行业吸收能力及调整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容易选择被动性的"制度管理",从而对行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产生较强的"抵消效应"。  相似文献   

17.
本文运用包含非期望产出的超效率SBM模型测算出1998—2013年中国省域生态效率值,并基于动态空间杜宾模型,检验了财政分权、环境规制对生态效率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一,生态效率本身具有"时间惯性"和"空间溢出"效应;第二,在晋升激励体制下,财政分权程度的提升引致生态效率的下降,且这种现象具有"空间溢出"效应,在财政分权度较高的东、西部地区,空间溢出效应尤为显著;第三,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区域生态效率具有不同的影响,"治理投入型"环境规制与生态效率之间存在"U"型关系,"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在全国层面及区域层面对生态效率均没有显著影响;第四,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财政分权对生态效率的作用将由"攫取之手"向"援助之手"转变。因此,生态效率高值区应主动发挥其"示范作用"与"溢出效应";中央政府有必要优化财政分权制度,引致其在区域生态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地方政府应采取治理投入为主、经济激励为辅的环境规制;必须强化环境规制约束,以促使财政分权在经济、环境中发挥"援助之手"作用。  相似文献   

18.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也是当代中国公共治理中极为紧迫而又突出的薄弱环节。围绕着如何打破"公地悲剧"和实现环境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学界提出了科层型、契约型和网络型三种合作治理模式。在总结三种模式基本特点的基础上,文章从"过程-结构"的视角出发,通过阅读大量文本案例和结合一定的实地研究,精选出太湖流域的河长制治理、库布齐沙漠的修复治理以及三江源曲麻莱县巴干乡的虫草与垃圾治理等三个现阶段环境合作治理的代表性案例,深入分析了三种环境合作治理模式在具体实践情境中的选择和运行机理、比较优势和局限,并讨论了特定情境下环境问题与治理模式的契合性。研究表明,环境合作治理模式的选择是既定制度(政策)、结构与作为能动者的组织、个人互动的结果,对环境合作治理模式优劣的评价不能脱离特定的情境和场域,每一具体的合作治理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局限与适用条件。研究同时表明,环境合作治理模式的选择必须适应特定环境问题的物理、生物和社会属性,必须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具备的资源禀赋相匹配。最后,文章从政府的"元治理"、互信契约、利益共享和社会资本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环境合作治理模式所"共享"的增进合作的规则及条件,认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摒弃以自身为单一主体的环境治理模式,并积极推动各种适用于不同情境的环境合作治理模式,以积累更多的推动环境治理集体行动的社会资本和提高整体性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19.
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重点和难点.农村污染具有污染源小而多,污染面广两散的特点,政府的大量投入相对于广大的农村来说实在有限,需要反思当前以完全信息为基本假设、以政府为主体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农村自主治理组织具有信息的直接性和充分性以及自发秩序的有效性等方面的优势,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研究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治理政策研究的新方向.本文以自主治理理论为基础,立足于中国农村环境治理现状,构建了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和框架:研究自主治理的基本条件和博弈均衡结构,对应分析我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的假设条件、博弈关系和政策供给;将自主治理的经济分析和治理结构相结合,在典型调研和面上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治理层次,以及典型模式,提出可供我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借鉴的框架体系;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环境的自主治理提出建议,并对土地流转制度下的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落实最严格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旨在通过分级隔离污染行为维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然而,饮用水水源地作为自然与人类的生命共同体,带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身份,依据僵硬而统一的格式化规范建设保护区,不符合当代讲求社会利益兼容和改革成果共享的治理原则。在包容性发展概念下审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其技术标准体系采用管道式观察方法,掩盖了水源地地质与人文特征,使管理机构不能完整、准确地吸收信息,降低了立法对规制对象初始值的敏感性,产生立法路径偏差。其规制手段采取一刀切式的居民搬迁和企业关停,忽视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共生群落关系,不仅增加了保护区建设成本,也不利于探索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行政机构职权分配上的交叉混乱,致使责任主体不明,增加了处罚失当的风险。为优化制度运行机制并提升法律实施效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应当汲取包容性发展的能量,扩大水源地特征的关注范围,制定个性化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水质标准。区分环境增益性行为与环境损益性行为,以行为清单为依据进行多样化的行政补偿和行政奖励。行政管理上逐步向单一主体过渡,发挥组织集中控制优势,并建立立体监督追责体系加强对污染行为和政府行政的双向监督。最后,通过创设多元主体参与的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帮助政策落地。依此路径调整,能够进一步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合作-服务"型的包容性发展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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