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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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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2.
汞是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生物扩大作用的有毒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分析汞污染及其危害,综述国内外汞污染治理研究情况,总结国际汞污染治理主要技术与措施情况,结合中国汞污染治理的现状,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汞污染治理的策略:建立国家汞污染治理战略和行动计划;加强技术研发、引进与推广;建立汞污染治理动态信息平台;加大汞减排投资规划;减少燃煤领域汞污染排放;开展汞污染治理宣传教育。  相似文献   

3.
本文构建了包括监管的立法、组织体系、监管权力配置、监管工具与程序、问责机制、监管能力等要素在内的环境监管体制分析框架,从污染物排放趋势、国家制度建设等角度分析了"十三五"时期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目标和思路。"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完善环境监管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严重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挑战,在此期间加快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高环境监管有效性是切实实现治污减排的根本保证。完善环境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是建立治污减排长效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按照合法性、独立性、透明性、可问责性、专业性和执法能力、可信性等原则建立和完善现代环境监管体制,为此必须从专门立法、组织结构、权力分配、问责机制、监管程序与工具、监管能力建设等各方面推进改革。本文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路及若干建议,主要包括:加快修订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推进环境司法常态化、规范化和专门化,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法治化水平;从纵向、横向上优化环境监管组织结构,强化区域层级的监管与督查功能,强化中央层级环境监管机构对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以及相关职能,建立并完善内部机构的协调机制;完善环境监管的内外部问责机制,把做实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作为优化环境监管体制的抓手;强化对监管工具的顶层设计,做实监管程序中关键环节,建立环境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制度队伍职业化发展,保障各级环境监管机构具有充分履职的能力。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顺应司法救济逻辑顺位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之需求。当前,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偏离司法裁判逻辑、忽视预防性责任主体、受限于损害救济范畴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预防性功能彰显不足。现代社会下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但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必然会使行政权遭遇风险规制难题,美国货运协会案表明对环境风险行政责任的寻求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转向以公法责任为基础的公法诉讼类型,强化法定义务主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涵盖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行为。从逻辑进路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并在诉讼过程中纳入包含环境健康要素在内的风险考量,明确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确立多元主体诉权融合。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在坚持公法诉讼性质定位基础上,作出具备公法属性的立法思路设计,包括立法模式、风险范围及程序规则;二是通过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诉前程序的类型化、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完善风险认定体系这四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发挥其环境风险治理监督功能;三是通过细化风险认定标准、引入不同方式的诉前程序、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增加司法听证程序来重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诉讼预防性措施的优化适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在区域环境质量评价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常规评价指标无法表征特征污染物对区域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的暴露风险。以环境暴露风险理论为基础,对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大气、水及土壤构建复合环境要素综合评价模型,评价结果显示保护区的综合判别值为12.68×10-5 a-1,高于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推荐的最大可接受值1.0×10-5 a-1,且地域差异比较明显,其中保护区北部农药厂周边地区潜在健康风险最高、东八里庄附近次之、而后蒲棒村周边相对较小。最终根据评估区域内环境暴露风险评价结果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治理措施,为保护区环境暴露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6.
事实再次证明,单纯由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消费需求。政府和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出现的政府公权和市场私权的"双重失灵",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本文通过深度访问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基于主成分分析方法将影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指标融合为互不相关的综合指标,并由此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了影响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研究结果表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支持力度、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专职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等因素与其参与治理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年龄、现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组织内担任职务的比例与其参与治理的能力存在较高的负相关。因此,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中是否能发挥自身独有的优势,弥补政府和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中的双重失灵,内在地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管理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亟需逐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确保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自主性地开展的各种活动,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履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能力度;同时优化内部人员结构,建设具有数量充足、能力结构基本完备的工作人员队伍,并依据改革要求,优化法定代表人的结构,建立诚信信息服务平台,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度,由此保障社会组织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的独立性,发挥自身专业性、自治性等优势。  相似文献   

7.
随着数字技术进入政府治理、企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与转型。数字技术赋能推动了环境治理模式与手段的转变和革新,促进了环境监管效率的提升。在此背景下,采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中介效应模型和空间杜宾模型,多维度实证检验了中国104个地级市2008—2020年的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对传统人力环境监管/督察次数的替代效应。研究发现:(1)环境治理中的数字技术应用能够实现对传统人力监管的“替代”,即随着地方数字技术发展水平的提升,其所接受的上级人力监管频率将最终得到下降。(2)数字技术的人力监管“替代”效应可以通过对重要污染物的减排实现,数字技术应用通过对辖区污染物产生的减排效应影响上级人力监管频率。(3)数字技术应用对人力监管的“替代”影响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倒“U”型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数字技术赋能环境治理,极大地改善了监管不充分、资源浪费与效率低的问题,实现了监管效率和监管精准性的提升。研究认为:数字化时代提升环境监管效率要强化数字化环境监管能力,推动环境监管科学化水平;持续加大数字技术在生产和监管领域的应用;推进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数字技术的减排效应、增强政...  相似文献   

8.
重点分析了福建省十二五期间临港石化工业发展在围填海、污染物累积、事故性排放等方面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从加强环境跟踪评价、突出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设置、加强环境监管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提出十二五期间福建省石化工业环境风险防范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水体污染物为导向的流域环境审计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表明,环境行政部门的单一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环境监管的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已成为必要.环境审计实务中多采用以项目为导向,以资金审计为重点的审计模式,难以适应逐步向绩效审计发展的环境审计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水体污染区域性、复杂性和累积性等特点,将其与审计理论相结合,构建了以流域主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探讨了以水体污染物迁移特点为基础的流域环境审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划分方法,建立了专家评价法、文献调查法、实地监测法等导向污染物调查方法,根据水体污染累积性的特点,从环境治理项目、生态恢复效果等层次确立了审计对象,按政策制度、项目管理、专业技术等层面确定了审计内容,给出了周期性审计、周期内跟踪审计等适合水体环境审计要求的审计方式,并结合太湖流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为水环境审计的深入开展提供一定的指导.  相似文献   

10.
淮河(江苏段)水体有机污染物风险评价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淮河(江苏段)水体检测到的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机氯农药绝大多数属于USEPA的优先控制污染物。应用USEPA规定的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和非优先控制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摄入与饮入之和的水体有机物浓度标准,计算了淮河(江苏段)水体的48种有机污染物的环境暴露浓度,并根据最高环境暴露浓度与USEPA水质指标的比值,参考IARC的化合物致癌性指标,建立了一套表征水体有机污染物的风险特征以及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建议的评价体系,对这些化合物的环境健康风险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有18种有机污染物超过了USEPA的标准浓度要求,其中9种物质具有一定的生态风险,其中六氯苯、N-亚硝基二正丙胺、3,3'-二氯联苯胺、2,4,6-三氯酚、五氯酚、茚并(1,2,3-cd)芘、4,4'-滴滴涕、七氯在内的8种化合物具有一定的风险,而多环芳烃二苯并(a,h)蒽需要引起更高警惕;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这些化合物的来源及作用,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对《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进行系统评估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中的综合法地位,宣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构建统一监管体制和多元共治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手段,在总结三十多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体现了“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八年来《环境保护法》整体实施成效显著,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得到有效贯彻,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基本建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以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为基础,行政执法措施收效明显,执法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得到良好执行;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顺利,传统诉讼制度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环境保护法》司法适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施行至今,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环境保护法》存在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相似文献   

12.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是破解新时代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是倒逼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途径。由于雾霾污染具有更强的空间溢出性和空间关联性,依靠单边治霾和局部治霾难以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区域性雾霾污染问题。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加快形成"以地区联动为要义、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雾霾污染区域协同治理格局成为彻底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根本路径与必然选择。本文在集体行动理论和地方政府竞争理论的分析框架下,结合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探究了雾霾污染区域协同治理中集体行动困境和逐底竞争困境的形成根源与破解思路。研究发现,在雾霾污染区域协同治理困境的形成根源层面,地方政府的自利性、空气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与治霾集团的规模是造成集体行动困境的根本原因,而经济利益的推动作用和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是逐底竞争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逐底竞争困境是集体行动困境的进一步恶化。在雾霾污染区域协同治理困境的破解思路层面,本文提出需要解决区域边界设定、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和协同防控政策三个突出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建立贯穿南北、联通东西的八大治霾联动区,打造八区联动的雾霾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网络;二是构建全民共治格局,不断创新雾霾污染区域协同治理机制体系;三是制定和实施因地制宜的协同防控政策,将责任和考核"向上落实一级",将环境执法权和监管权"横向隔离一级"。  相似文献   

13.
目前,生活垃圾对我国城乡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造成的严重危害,制约了城乡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面对"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的严峻形势,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分析了城乡一体化导向的实质及统筹治理的特点。从统筹治理主体的缺位、立法过于倾向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缺乏城乡一体化规划、缺乏统筹治理协调机制、公众环境行为与环境意识不一致五个方面指出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的困境,并提出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的有效策略:明确统筹治理主体,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监管;完善生活垃圾治理相关法律制度,使立法倾向趋于平衡;保障资金投入,实现城乡环卫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布局;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环境教育,促进城乡居民环境行为与环境意识的统一,以法律制度保障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环境风险治理成为新课题,这是包括法律、公共机构、社会等使权力具体化的决策过程,且以整合的方式,通过广泛的行动者和利害关系人处理各种环境问题。论文认为在经济与科技理性独大和公众风险感知对专家知识提出质疑之后,信息扭曲、隐匿和程序参与及正当性不足正成为传统环境风险管制的最大挑战。制度逻辑正促使环境风险治理模式发生变革,应充分阐释环境风险治理的行政权正当性基础,基于合作国家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参与为基础的公私协力正成为环境风险治理的新模式,新模式是通过广泛的行动者与利益关系人处理环境问题的协同机制。在治理模式转型之下,通过提升国家立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政策制定能力、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社会主体参与的知识与能力等来形塑环境风险治理的结构。在制度建构上,应当反省长期以来技术与行政官僚的风险治理权威决策体系,在突破公私藩篱的基础上,推动科学民主化与扩大科学知识审查社群,以"生态现代化"为进路,就各种不同公私协力的类型来做不同的制度设计,通过风险交流与信息透明提升决策效能。其要旨在于,政府、产业和社会基于合作的参与,达成法律与政策目的。总之,在社会转型及风险多发的时代背景下,环境风险治理应当由传统的官僚、阶层、修补式、个别式、中央集权的命令控制路线,转变成强调预防、整合、参与、协商与弹性的公私协力模式。  相似文献   

15.
长江江苏段主干断面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掌握长江水环境中污染物的健康风险,选取长江江苏段5个主干断面,对其水环境中主要有机物、重金属及非金属元素硼进行了监测。利用水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模型评价主干断面和污染物的健康风险,结果表明:在所评价的断面中,栖霞江段断面污染较严重,健康危害的风险相对较大,其次为姚港河口,这2个断面入江支流的污染贡献不容忽视。水中54种有机污染物、7种重金属和元素硼由饮水途径所致健康危害的个人年风险为130×10-14~253×10-6/a,风险较大的(>10×10-9)有苯并[a]芘、镉、铬、钒和PCB52。污染物对健康危害的年总风险仅为255×10-6/a,远低于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推荐的最大可接受值(50×10-5/a )。总体来看,长江江苏段主干断面水体中62种污染物污染所致的健康危害年风险度目前还处于很低水平,但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的环境来源及相应的污染控制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研究结果可为长江沿线河流污染的有效控制,实现科学的水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6.
本文用一个简化的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对兰村水源地监测到的化学污染物进行了健康风险评价,结论如下:①兰村水源地非化学致癌污染物的健康危害指数远小于1,因此兰村水源地非致癌污染物通过饮食途径不会产生不利于健康的影响。②氟化物是太原市兰村地下水中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最大的污染物,但氟化物是天然背景所致。③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有可能是人为来源的氨氮进入地下水后氧化所致,应该引起警惕,它们浓度的变化表明人为污染物已经开始进入兰村水源地。  相似文献   

17.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蕴含着风险预防的内在机理,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的需求。当前,中国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采用“重大风险”的表述,但是对于其内在固有本质特征、具体的司法识别方法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立法者并没有给出相对完备且具体的解释。如何正确识别与确认“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法院各行其是:或一律以行政行为为参考进行认定,或直接采纳科学技术的风险评估结果,或另行独立评估重大风险;其对象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还是适用于生态破坏行为,也未可知。法院因对“重大风险”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多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径行裁判,无法妥善处理预防性环境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间的关系,令司法裁量流于形式。究其根本,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面临着意涵理解不一、认定主体错位和标准不明、确信机制僵化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无法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克制间的辩证关系。为解决因概念不清引起的认定混乱及机械裁判问题,进而妥善地发挥出司法的能动性,该研究对实践中问题予以必要回应:(1)对重大风险的内涵厘定,通过采取字面拆解和责任倒推的方式,澄清“重大风险”的概念并确认其基础对象。(2)划定重...  相似文献   

18.
AI时代,算法以弥散性的方式迅速扎根生态环境领域,而且在不断深入与扩张。以数据为基础的算法借助自动化分析,内嵌环境决策各环节,决策效率极大提升,环境决策日趋算法化。然而,算法技术在提高环境决策质量与速度的同时,也将“算法黑箱”“算法霸权”“算法歧视”等基因性风险带入了决策过程,衍生环境决策失准、专业壁垒倍增、公众参与程度低等场景化风险。这种复合性的内生风险统一表现为政府信任危机、环境非正义加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悬置,因此,直接限制了算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功能发挥。究其根源,环境决策与算法在互动过程中,环境决策的公开性、风险性、社会性与算法的不透明性、自主性、资本性不乏对立、叠加及互斥。算法的介入,使得其与环境决策的属性矛盾,不仅无法得到及时缓冲,反而进一步激化。由此可见,规制环境决策算法化衍生风险的关键在于调和环境决策与算法本质属性的矛盾。为此,该研究立足环境决策算法化所带来的“利”与“弊”,透析其衍生风险的内在逻辑,对环境决策与算法的本质属性进行适当的“扬抑”,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场景化规制路径。所谓的“扬抑”,本质上是对算法技术与环境决策制度内涵利益之衡量。由此,为确保算法在生态环...  相似文献   

19.
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双重扰动使超大城市面临着难以规避的环境风险,碎片化的突发环境事件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应对超大城市环境风险来源多样化、风险因素复杂化和破坏程度规模化带来的挑战。整体性治理在扬弃韦伯式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过程中,主张重塑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价值和责任,通过对治理层级、功能、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关系以及信息系统的碎片化进行整合,以跨界、协调与合作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无缝隙且非分离的整体性服务高度契合了超大城市危机治理对政府管理公共性、责任性,协同和整合的需要,是对碎片化危机治理体制的一个有力回应。文章梳理了突发事件治理和整体性治理的国内外文献,试图通过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解剖中国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的各种碎片化问题。研究发现,现行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在治理理念上,预防意识不强,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观念淡薄;在治理主体上,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不足,政府一元化治理色彩突出;在治理信息上,信息危机放大危机事件的社会风险;在治理机制上,政府部门职责不清,协调沟通不畅。从整体性治理理论和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的碎片化的现实出发,文章提出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必须进行整体性改革和创新,从培育危机文化,强化危机预防和政府公共责任意识;完善社会资本,加强社会参与;建立统一的治理信息中心及推进组织结构调整与改革等方面构建突发环境事件整体性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6月20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公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对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学品进入我国,还能规范化学品进出口秩序,降低健康和环境风险,是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良好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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