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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系上海某塑胶制品公司员工。2007年10月25日,周某工作时从扶梯上摔下致头部外伤,后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周某伤后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某塑胶制品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计133843.46元。经理赔,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了上述医疗费中的67476.77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14日到期后未再续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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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矿山、重工、机械、化工企业多,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病总人数一直占全省总职业病人数的1/3左右。全市于2000年10月启动工伤保险后,鉴于经办机构人员不足、业务量大的原因,工伤医疗费的管理采用了传统的企业垫付,事后到经办机构报销的“先垫后报”模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先垫后报”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工伤职工医疗需要,主要表现出有“四难”,即,一是企业工伤医疗费垫付难及时。很多企业受效益、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垫付医疗费或者干脆拒绝垫付,给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带来困难,有的职工甚至不得不贷款治伤,使本已遭受工伤之苦的职工家庭“雪上加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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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彭某与某电气公司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结构加工工作,每月工资900元。彭某因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医药费先由自己垫付,然后找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彭某与电气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电气公司一次性向彭某支付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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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西的3名打工仔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就惹来一场交通事故,乘车过程中扛在肩上的一截木棍不小心把他人的脑袋敲出一个“窟窿”来,他们为此共同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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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医疗报销与医保报销之间的关系,很想听听指教。
我单位一名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时,不慎跌倒造成骨折。由于在外地治疗,未能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前期医疗费工伤不予报销。由于病例中写到“工作中”字样,被医保报销人员说是“工伤”不予报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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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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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乘坐某客运公司的中巴车外出旅游,途中车辆翻入路边沟内,造成多位旅客受伤。我腿部骨折后住院治疗,上个月医生将我腿部固定钢板取出,还将要做第二次手术;此外,我脸部肌肉因事故中碰括,也需要整容。医生估计,整容及二次手术尚需耗资约2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