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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39-39
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 ,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 ,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不再缴纳排污费。”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 1997- 0 6…  相似文献   
12.
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带来的排污收费制度的7项重大变革及其有待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13.
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简单及税率设计有欠公平等,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缺失.为此,改革课税模式、健全费用扣除、加强税收征管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有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安全生产与监督》2006,(1):I0002-I0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下辖的二层行业管理局,下辖11个市公路管理局、87个县公路局、12个交通规费征稽处、个交通规费征稽所,主要负责公路路网建设、公路养护管理、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等工作。多年来,在自治区交通厅的正确领导下,  相似文献   
15.
广东省汕头市大胆改革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2002年以来实旋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比较科学地理顺了社保基金征收权责,提高了行政效能,强化了基金征缴,社保基金运行步入良性循环。两年来,全市10.7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共发放近10亿元;符合条件的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应发尽发,共发放各项基金1.5亿元,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家庭农场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未来家庭农场数量的逐渐增加与经营土地面积的不断扩大,与快速城镇化相伴随的土地征收区域不可避免会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范围相交叉或重叠。家庭农场主通过整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得的承包地和市场化交易获得的承包地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在家庭农场土地被征收时,应确保家庭农场主获得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并妥善处理家庭农场主与拥有不同类型农地权利的众多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理论分析法,区分点状征地、线状征地和面状征地三种不同情况,分析了家庭农场土地征收的后期生产经营影响,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框架下,深入剖析了家庭农场土地征收涉及的农地权利类型。然后,构建起家庭农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理论模型,以及家庭农场主、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权利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理论模型。具体而言,家庭农场主根据自有土地、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土地、通过土地退出获得的土地所占的比重以及不同类型土地权利所对应的价值标准分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收益;政府通过税收参与征地补偿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者身份依法分得相应比例的补偿收益;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收益为承包经营权价值扣除其让渡给家庭农场主的农地权利价值后的剩余部分。最后,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1做好家庭农场发展规划;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将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3建立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土地的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机制;4保障抵押权人(金融机构)对征地补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7.
2011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r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发[2011]53号),要求全国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全国开始试点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  相似文献   
18.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7):I0009-I0009
<正>根据《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即二氧化硫6.3元/公斤、氮氧化物8.5元/公斤、化学需氧量7.5元/公斤、氨氮9.5元/公斤,分别较现在提高5倍、13.5倍、10.7倍和10.8倍。《通知》明确,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  相似文献   
19.
海域征收从法律属性上应属于公益征收行为,公共利益之考量必然成为海域征收中无法回避的前置性问题。"公共利益"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无论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尽管我国《宪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征收必须始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或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海域征收实践中又缺失有效的程序规制和司法监督,极易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在"征海"决策中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海域增值利益、侵害海域使用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域征收既缺失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外延范围的具体立法界定,又缺少关于公共利益认定的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制。因此,在法律层面解决对公共利益语焉不详并辅之以必要程序规制,是从源头上阻断政府部门非法征海、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选择。基于我国当前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立法界定所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域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立法例的考察,提出完善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路径:对公共利益内涵化基础上,采取渐进立法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类型化以明晰其外延范围;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征收审查委员会,改变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主体不清或由行政权主导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现状;遵循正当程序要求,确立并完善海域征收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海域征收决策公正透明的程序化保障机制。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海域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可行立法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20.
国内     
《环境保护》2014,(18):6-7
国务院法制办就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同时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及违法排污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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