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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9日,某交通厅和某煤矿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订立了某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煤矿工程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以内部指令的形式,要求其下属的A工程处和B工程处分别完成该标段内某隧道的南、北段工程,并收取了3%的管理费。同年7月1日,陈某、王某和张某合伙与A、B两个工程处签订了隧道工程转包合同,其中约定向两个工程处收取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转包合同签订后即开工,两个工程处派人在工地上进行管理、监督,交通厅则派人进行监理。同年8月,三个合伙人虚报注册资金、虚设股东会,成立了某隧道公司,随后在原转包合同上加盖了隧道公司印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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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未臻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有冲突,甚至进入行政诉讼。针对这种现象,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论述,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宜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文末就人民法院对此类行政诉讼的正确处理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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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在赔付问题上往往出现争议.最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重要的还是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为职工积极办理工伤保险。[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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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2期《中国劳动》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第三人侵权损失应该谁赔偿》。像伍某这样因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过失导致公司财务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劳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予以规定,故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由于劳动者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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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某公路工程后,将其中某小桥工程发包给某大桥工程局第二桥梁工程处(简称工程处),7月24日,工程处下属大桥项目经理部与某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下属的第五工区(简称五工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该小桥工程(不包括基础钻孔桩)由五工区施工,因五工区自身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及人身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五工区自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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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朋友张某将一辆摩托车抵债转让给吴某,后吴某驾驶该车翻车死亡。吴某亲属以张某派吴某办事为由上门索赔,由于该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吴某百口莫辩只得赔偿了大部份损失。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转让车辆未过户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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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被保险人先行给付条款弊端颇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利于实现环境责任保险的订约目的、保护第三人的权益、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无论在任意性还是在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中均应设定无限制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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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诉人伍某于2005年11月22日人职申请人某通讯公司任司机。2008年2月20日上午,伍某驾驶该公司的配送车搭载配送员前往广州某营业部交接商品。约10时50分,到达目的地后,配送员人店铺内交贷,伍某将车停放在店铺隔壁旅店门前并留守在车上等候。等了近1个小时后,伍某仍未见配送员出来(正常情况下二三十分钟就应该完成交接),就锁好车门去了店内的洗手间并查看配送员的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