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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河池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龙江河拉浪电站坝首前200米处镉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环保专家估计此次污染事件镉泄漏量约20吨,波及河段约300公里.镉污染已造成龙江河宣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涉及养殖户237户,网箱758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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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与评估是根治“违法成本低和守法成本高”顽疾的重要举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违法成本低和守法成本高”久治不愈的根源分析中国的环境法制和环境保护几乎是同时诞生,也是同时发展和壮大的.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非常快,是环保领域一项非常重要和成熟的工作.可以说,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是环保人的骄傲.但是,违法成本低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一直又是中国环保事业长期以来没能根治的一个痼疾.在环境法制建设的几十年发展中,从上到下都在考虑要下决心解决违法成本低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采取了很多办法,从执法和立法方面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时至今日,虽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对这个问题解决的进展和成效依然不显著,不让人满意.我们现在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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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已经成为环境科学、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磋商程序、资金管理、诉讼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境修复后评估等方面所面临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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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多,很大一部分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和在诉讼中如何举证,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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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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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是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试点原则、适用范围、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本文就该方案出台释放出的政策信号、方案实施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技术基础研究、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方机构、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探索有效模式5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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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