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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6):1-4
能源问题、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问题,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循环经济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行业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促进循环经济的大力发展,才能把资源节约、经济质量、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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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领域翘首以盼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终于问世了。这个文件,根据原来的设想拟称为"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在2012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改为现在的名称。一是突出了"循环经济是发展战略"的理念,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已经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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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十分严重.问题产生的一个关键,就是没有真正解决好保护区内人民的利益问题,没有解决好公众参与和社区共管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如何减轻人民负担的问题.笔者根据中央建设和谐社会决定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的精神,对如何解决好上述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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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清洁生产法的立法动议,是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同志最先提出的.根据他的动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清洁生产法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予以认可,列入本届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根据这个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9年初成立了由李蒙、钱易、江小珂等组成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经过三年多的紧张工作,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全国人大环资委于2002年4月2日将其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获得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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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6部环境资源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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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和重点全国人大环资委孙佑海一、修改《水污染防治洁》的必要性水污染从总体上呈恶化的趋势。由点源小范围污染发展成为较大区域范围的污染,由个别河段和岸边带污染发展到全流域的污染,一些地区和流域污染已经十分严重,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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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为什么要制定《循环经济法》?与其他国家的循环经济类法律相比,《循环经济法(草案)》有哪些特点?《循环经济法(草案)》的框架如何构建?《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制定又将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本报特约请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此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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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数量为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等。对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有特殊的规制措施。但限于以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解决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应当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快构建科学的流域司法体制,为遏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全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设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院,成立黄河流域统一的公安机构,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与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关系,加快制定统一的"黄河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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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行空间规划法律规范的体系性检视,发现由于立法策略、部门立法以及规划立法依附性等原因,其存在顶层立法付之阙如、外部结构冗杂扁平、内部规范碎片冲突等问题。遵循领域法、发展法以及体系化逻辑,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应以现实问题与治理现代化为导向,在突破部门法壁垒的同时注重法制发展的接续性,力求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形式协调与价值融贯。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对内应确立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基本法地位并辅之以配套立法,对外应注重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国土空间政策与技术标准的衔接,最终构架起一个主轴明确、层次严密、差序有别的圆锥状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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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在于青藏高原的地理位置极为特殊和重要,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较差,过度放牧、城乡建设、道路施工等人的行为加剧青藏高原的生态破坏,亟需通过立法进行特殊保护。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法理基础。本文介绍了立法的简要过程、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核心构造进行细致梳理。该法内容包括法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和监督措施;同时,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未尽事宜,有关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