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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伏创宇 《绿叶》2012,(12):55-61
德国核能法基于最佳危险防止与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动态的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实现国家责任界定功能、预防标准功能、容纳功能、减负功能和动态的基本权利保护功能。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立法机关的负担,又可以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这是核能规制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在中国,虽然未必如德国核能法采用“科学与技术的水平”条款.但开放性的核能法结构乃是面对核能规制的因应之道。因而,立法机关不仅在核能规制中有特定的责任范围,还在规制的形式上应做出调整。  相似文献   
2.
环境信用评级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息共享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现社会共治,不但是治理模式的重大革新,而且有利于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觑。但同时,环境信用评级的实施与信用生成的市场机理、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等之间出现的张力应当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予以缓和,从而在实现行政协作治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企业的自我规制等功能上,既发挥信用评价的声誉机制,又避免对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相似文献   
3.
伏创宇 《绿叶》2013,(3):101-108
基于核能风险的特点,核能规制的公法基础已经发生转变,其呼唤行政法范式从传统警察法上的危险防止型行政向风险预防型行政进行转换。这迫使对传统行政法进行理论革新,也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因应核能规制提出了要求。相应地,核能规制中的立法调控方式、行政规则的功能和效力、法院在解决核能争议中的立场以及核能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式都需要得到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规制的基本法,确立了安全保护优先的原则。其不仅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传统的规制方式,还重视信息披露、核安全文化建设等现代治理手段。该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处理核安全标准制定、监管主体职责划分、核安全责任适用等重要课题,还面临着完善核赔偿责任、约束核规制裁量以及协调与《原子能法》之间的关系等挑战。立法机关对相关事项的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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