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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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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用人单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但我国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完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本文认为,应该提高最低工资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扩大立法参与主体,统一和细化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标准,明确最低工资调整的周期,以及强化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以提升最低工资法律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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