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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出台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法治化,并提出常态化实施的要求。作为一项新的改革举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照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形式难以取得明显实效,存在定位不准、措施不当、保障不力等问题。为此,要在明确督察的内涵和作用方式的基础上,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补充和延伸的角度出发,提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定位、工作程序要点和配套制度建设的需求,为下一步地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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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监管机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中央管理企业(央企)纳入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央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开展研究,梳理了央企生态环境保护保责任清单,从督察对象、督察事项和督察模式等方面探究了央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路径,并提出央企生态环境督察成效保障相关建议:采用宏观督察(督政)和微观督查(查企)相结合的互动型督察工作模式对央企开展督察。央企应进一步提升政治思想站位、完善责任传导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等措施,确保央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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