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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的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强调工作定位的重要性,对高等学校班主任和辅导员等学生工作者的定位进行了分析,指出:高等学校的班主任和辅导员既是第一线的教师,又是第一线的管理干部,是集“高校教师”和“高校管理干部”双重身份于一体的教育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大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者,大学生成才与发展的服务者。  相似文献   
2.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或得撤销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本文强调工作定位的重要性,对高等学校班主任和辅导员等学生工作者的定位进行了分析,指出:高等学校的班主任和辅导员既是第一线的教师,又是第一线的管理干部,是集"高校教师"和"高校管理干部"双重身份于一体的教育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大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者,大学生成才与发展的服务者。  相似文献   
4.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或得撤销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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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涂销等影响票据效力的票据瑕疵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诠释。主要分析了:1.票据伪造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在票据法和民法上产生的法律后果;2.变造不同的票据记载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票据伪造、变造的刑事法律后果及票据涂销在票据法、民法上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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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是不科学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上述解释使得重婚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不清楚的。这里,有必要对几个概念进行界定,以免引起逻辑上的混乱,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对其做出解释和认定。应当把重婚界定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过去,我们广泛使用“非法同居”的概念,但没有一个准确的解释,也没有法律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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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瑕疵的民事法律后果 《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票据行为只能以原因关系对抗直接当事人,而不能对抗其后手,由此造成的损失从票据法上不能得到解决,只能寻找民法方法解决。 (一)票据伪造的民事法律后果 1.对被伪造人,得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但被伪造人有过错的,如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况,则被伪造人应对善意持票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c 2.对伪造人,如票据伪造给票据行为造成的损失依票据法不能解决的,伪造人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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