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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权利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环境容量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享有环境权。政府受托管理环境容量等资源,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保障全体公民的环境权。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合法排污、清洁生产等环境义务,保证公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同时基于“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在超量减排时可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一排污权。排污权的法定权利主体只能是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企业不应是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只有符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真正拥有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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