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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索赔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然而,由于在索赔主体、索赔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们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国家海域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使用权的关系,是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准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建立我国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应该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首先准确确定受损方,由受损方以适当的方式向侵权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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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外近岸海域生态质量状况综合评价方法,结合国内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的研究现状,由生物、水质、沉积物指标和栖息地变化情况构成青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选取合适的评价模型,同时通过研究海域主要污染物的分布情况对评价结果进行反向验证。结果表明,青岛近岸海域生态质量状况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受人为扰动的影响较大;该方法能够较好地反映主要的人为环境压力和风险因子,同时对潜在的污染因子有一定的预警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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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6年胶州湾水质自动监测的数据结果,分析了水质变化趋势,并统计和评价其水质超标情况。结果表明:2016-04—11水质自动站海域溶解氧质量浓度和pH 的日均值均达到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活性磷酸盐年均值为0.023mg/L,无机氮年均值为0.154mg/L,以硝酸盐为主(64.9%);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率均为16.7%,而且集中在降雨量较大的8月、9月,营养盐指标超标基本与海泊河的淡水输入有关;叶绿素a质量浓度与溶解氧、pH 和浊度呈显著正相关,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对该海域表层海水的水质参数影响较大;自动站监测和人工监测的营养盐在年际变化上呈现较一致的趋势,说明运用水质自动站监测该海域的营养盐变化趋势较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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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渤海海域47个站位大型底栖动物的调查资料,对该海域大型底栖动物进行了群落特征分析。调查共采集到大型底栖动物107种,研究海域大型底栖动物的平均密度为82 个/m2。优势种类分别为彩虹明樱蛤、不倒翁虫、长叶索沙蚕。聚类结果显示,渤海海域大致可按地理位置分为4个群落。与历史数据的对比显示,传统的较大个体的底栖种类,如棘皮动物、双壳类,已经被更小个体的多毛类、软体动物所取代,底栖动物的种类结构表现出了小型化的特征,这与近年来渤海海域底栖动物研究结果一致。研究表明,近年来受人类活动影响,渤海海域大型底栖动物群落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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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水库叶绿素a含量与富营养化程度探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湖泊富营养化评价中,叶绿素a是富营养化的一项重要评价参数,通过对崂山水库1998年叶绿素a含量分析,在选取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透明度等评价参数,对该水库富营养化进行初步评价。结果表明:1998年崂山水库整体处于中一富营养发展阶段,并有向富养过渡的趋势,作为饮水源的富营养化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需采取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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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湾大型底栖动物的次级生产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国外大型底栖动物次级生产力的评估方法,结合国内研究现状,选取了3种Brey模型对胶州湾大型底栖动物的次级生产力进行估算,通过2015—2017年连续3个季度对胶州湾海域大型底栖动物的调查,最终结果表明:胶州湾大型底栖动物的次级生产力与其他海域相比具备较高的水平,次级生产力的季节性变化明显,其中夏季为最高;湾内高值区位于湾顶中部红岛以南到向西偏移至大沽河口和红石崖附近。分析发现历年来大型底栖动物群落的物种组成基本保持稳定,菲律宾蛤仔(Ruditapes philippinarum)资源的变化是造成次级生产力变化的最主要因素。研究推荐使用Brey(2012)模型来估算胶州湾大型底栖动物次级生产力,春、夏、秋季的估算结果分别为880.17、1 537.64、458.33 kJ/(m~2·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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