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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步伐加快了,许多有关的重要法规正在草拟当中。环境保护法的内容除了有一部份涉及到经济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和行政法以外、其余大部分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形式,足以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了更有效地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发挥法制手段,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加强环境执法机构的建设——设置环境审判庭,我们认为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2.
1982年《环境管理》第二期发表了陈仁、肖铁两位同志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一文,在法学界有一定的反响,现就文章中论述的几个观点谈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与陈、肖两位同志商榷。一环保法的体系应包括哪些范围?各企业内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不是法规?陈、肖两同志认为:“企业环管制度是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我认为对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根据法的定义必须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才能构成法的概念。  相似文献   
3.
近两年来,有的省市建立起环保方面的群众性组织。这种作法有利于职能部门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有利于环境技术监测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对宣传《环境保护法》,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开展污染源普查,促进排污单位的“三废”防治,缓和厂群矛盾,促进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尤其是在环境监测力量簿弱、技术手段落后、工厂遍地开花、工业布局不合理的情况下,开展群众性的监督就显得更加重要,同时,这也是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扩大和发扬  相似文献   
4.
一、环境的严重污染已成为经济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苏州市是个风景优美的游览城市,河流纵横交错,园林密布,被人称为人间的天堂,但由于工厂每天排放工业废水有十四万吨之多和大量的废气,使这个景致秀丽的城市笼罩在烟雾尘海之中,四面被污水包围。不仅严重地污染了市内,而且不断向外蔓延,威胁着近郊。  相似文献   
5.
杭州、苏州和桂林以山水之美、文物之萃闻名于世,是镶嵌在祖国大地上的几颗珍贵的明珠。优美的风景名胜、光彩夺目的文物古迹,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激励人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思想感情。风景名胜资源又是发展我国旅游事业的有利条件,既可以给国家创外汇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交往。197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把“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列入环境保护的范围。去年二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明确指出:“杭州、苏州和  相似文献   
6.
特区环境立法必须考虑特区的城市建设、经济结构、环境状况诸特点。它与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是有差异的。特区环境立法应确立以下三原则:(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2)环境质量高标准要求的原则;(3)突出经济手段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近来本刊相继收到一些读者来信,问及有关建立环境保护仲裁机构的问题.我们将来信归纳成四个方面的问题,请苏州大学法律系邓建煦同志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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