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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宜居"的重要内容.基于云南省昭通市渔洞水库汇水区465个农户调研数据,利用双栏模型(Double Hurdle Model)实证分析农户收入水平、村干可信度对农户生活垃圾治理意愿(参与意愿及支付意愿)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户生活垃圾治理意愿较高,有86.9%的农户愿意为生活垃圾治理支付费用,支付意愿的均值为45.616元/户/年;收入水平对农户生活垃圾治理支付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村干可信度对农户生活垃圾治理参与意愿、支付意愿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村干可信度对农户收入水平-支付意愿之间的关系存在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对村干部信任程度高的农户,收入水平对支付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强.此外,年龄、家中负担人数、家中是否有村干部、家中常住人口数量等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也对农户生活垃圾治理意愿产生影响.对比农户参与意愿和支付意愿两栏的结果,可以发现年龄、家中负担人数、家中有村干部、地区等变量在影响方向和程度上存在差异,说明农户参与和农户支付是两种不同的机制,需要区别对待才能更好洞悉农户意愿.实现以农户收入为核心的经济因素和以村干可信度为核心的非经济因素的合理配合是促进农户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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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生态补偿再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相互联系在于三者的最终目标相同,都是致力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并且都使用资金作为工具。但是,将它们混为一谈,无助于各自优势的发挥;划出三者的界线,有助于明确各自制度创新的方向和着力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用法律手段处罚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本质上具有法律属性,是生态环境破坏者对既成损害的赔偿,赔偿具有强制性;生态补偿,是用政策手段激励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方案,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发展机会受限的补偿,通常需要政府在协商基础上的统一行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用市场手段奖励生态产品的供给者,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是生态产品供给者在市场中发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过程。三者对应于不同发展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是一个地区最先建立和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生态补偿应是国家主导激励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将会更加普遍,规模会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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