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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岳某于2000年9月到某商贸公司任电工,月薪1000元。岳某主张其2000年至2008年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商贸公司未支付过其加班工资,故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2000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29.92万元。商贸公司主张,安排岳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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