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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分析了建立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提出建立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措施:确定排污权发放总量,奠定排污权交易基础;引入环境合同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形式;确认排污单位排污权,监管排污权转让;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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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污水集中处理后的环境监督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向污水处理厂排污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这一规定直接关系到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排污收费和“三同时”的规定。为了保证污染防治责任的落实,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建议由排污者与污水处理厂签定书面污水处理合同,由环保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批,并将其作为改变排污收费和“三同时”管理的依据;污水处理厂则可视为独立污染源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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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占杰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1,(7):70-73
介绍了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部门既互相监督,又取长补短,尤其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强化公众参与等活动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在分析了法律规定不完善、资金缺乏、人员不稳定等因素严重制约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等现实问题基础上,提出应降低民间环保组织登记门槛,变双重审批制为单审批制;培育良好社会环境,提供其健康发展的外因;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因,从而培育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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