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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主客体研究是制定及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本研究从系统分析的角度出发,基于2014年洞庭湖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水量情况,核算了主要入湖河流总氮、总磷通量,并结合2014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详细分析了洞庭湖总氮、总磷的来源,以此为依据界定了洞庭湖水环境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结果显示,洞庭湖水体中总氮、总磷的贡献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之外地区,通过四水、三口排入洞庭湖为主。基于此,本研究建议洞庭湖水环境生态补偿的主体省级层面应为湖南省和湖北省,而省外层面则为国家作为补偿主体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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