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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与监测工作开始于70年代中期,环保部门起初是根据群众信访督促有关单位治理固定噪声源。以后逐步走入依靠法制法规抓管理。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整顿交通秩序、控制交通噪声及环境噪声,并深入实际检查,使城市噪声得到了有效的控制。1980年全市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值为59分贝(A)。随着国家环保局对噪声控制工作的重视和对噪声污染危害的宣传及群众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信件的增多,使噪声的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法制法规建设也逐步完善。从依靠信访抓点源、局部治理到依靠法制法规全面宏观管理,以及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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