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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分离: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风景名胜区行政主体和经营主体相分离由于风景名胜区具有行政区域的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应该将风景名胜区整体企业化,或者当作风景名胜资源资产化;同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企业化经营又要求经营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权。概括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实现行政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分离应该是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所谓行政主体和经营主体相分离,是指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设立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系统,单纯行使政府职能,负责景区维护与监管;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则由企业进行经营,该企业应当是自主的经营实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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