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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监管进行了部门划分,但由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功能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涉及生态保护修复具体工作时,依然面临着生态监管的职能边界不清晰、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借助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科学-政策平台(IPBES)概念框架,明晰了新时期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监管职能的内涵,即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角度,通过监测、评估、监督、执法和考核等手段,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开展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进行行政监督和执法.解析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包括国家林草部门)在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的职责关系,主要包括三方面:①二者分别通过间接与直接途径实现促进生态系统服务和产品供给提升的目标.②二者定位分别是外部“专职”监管和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内部监督.③二者监督对象分别是督政与督事.针对新时期生态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建议健全生态保护防控制度、建立“1+N”生态监测制度、构建生态评估及预警制度、健全生态保护执法制度、完善考核督察问责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和构建生态监管保障制度等,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监管效能,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提升,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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